Loading...

每週論壇

眾議園

從台灣選舉亂象說起:基督徒現實主義與民主制度

於《時代論壇》四月四日社論〈從台灣亂象看香港民主政制〉所提出的觀點,筆者基本上十分認同。對於社論結語一段:「三二○選舉是台灣亂的開始,因為在民主政治中存在太多的權謀、利益、曖昧、手段,致令台灣社會向下沉淪;引以為鑑,香港的民主發展之路,當以提昇社會質素,包容寬大,公正平等為理念,讓民主的健康元素繼續在社會發酵」,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多加一個思想步驟:對代議民主制度有一種恰如其分的看法,並從而對「亂象」出現抱著一種「現實主義式」的態度。

  筆者這樣說,並非說那麼我們就無條件接受這些「亂象」,而是說如果我們是為了「亂象」而重新評估對建立全面普選民主制度的價值,甚至有評論認為既然台灣以至舉世民主制度無一可免於種種「亂象」,因而從根本質疑是否應該支持全面普選,或以為自己盡上各種努力,就可以使我們免於「亂象」。

基督徒現實主義

  從一個「現實主義式」的立場來看,這些看法是基於對代議式民主制度一種不恰當的期望,而且也會很快發現如果我們現實一點看,處處都會有「亂象」。如果說民主選舉有種種「亂象」,甚至我們會發現:如果比較近世同一時段不同制度的政體,民主政體的「亂象」相對來說可能是較為可接受的──其實這是合符基督教信仰對人性的肯定,因而也是信仰對任何人的組織的基本肯定。尼布爾(Reinhold Niebuhr)提出的基督徒現實主義(Christian realism)十分精簡地表達了這種基本態度:「人實行公義的能力使民主制度成為可能,但人不公義的能力使民主制度成為必須。」 ("Man's capacity for justice makes democracy possible; but man's inclination to injustice makes democracy necessary.")

  在民主理論當中,筆者認為最能體現這種基督徒現實主義就是波普(Karl Popper)的講法:「民主制度的核心價值不在於多數決定,而是建構一些制度,使得以非暴力的方法取代一個腐敗和無能的政府成為可能。」("The key value of democracy is not that majority decides, but the existence of institutions that make possible bad and incompetent government to be replaced in a nonviolent way. ")

「夠票」就乜都得?

  從波普這個民主制度的「最低程度定義」(minimal definition)──也可說是最為現實主義(realistic)的定義來看,首先我們要放開對「人數」的一種迷思。事實上不是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都登記為選民,也不是所有登記選民都去投票,當選的更不是獲得所有投票人的支持,但當選的政府是整個政體的政府──不單是投票支持者的政府,也是沒有投票或投票給別政黨的公民的政府。

  如果以計「人數」為最高原則,那麼民主制度便很容易發展成為一個以投票取向分裂社會的制度,我們在邁向全民普選的制度過程中,有必要培養一種公民精神:無論誰當選,只要是經過對確程序當選的執政者,就是全民的執政者,落選的政黨也是全民的反對黨,是一個對整個社會和民主制度忠誠的反對者(loyal opposition)。

  如果我們以為民主制度是以人數作為判準,將無法抗拒社會朝向多數專權 (authoritarianism of majority)的發展,對於「人多蝦人少」的困境,就沒有一道制度上的屏障。從民主制度的實踐經驗來看,一個較為健康的民主體制,基本上應該只有兩個程序上以「人數」為最高原則,一是在定期性的選舉對投票的點算,二是議會表決時的票數。代議者當然是因選民支持而當選,但當選後在議會議政,有需要與「人數」(「為了選票」這個目的)保持一種批判性的距離( critical distance),甚至在有需要時,如果認為社會上多數人支持的某些政見是有問題,甚至應該說服社會,其於某些重要原則和價值,認為這種多數人支持的觀點是有問題,這正是民主制度另一個非常重要的質素:講求理性,以及對一些公民社會基本原則和價值的肯定,而不是純粹以人數多少決定一切。

民主與政權和平更替

  波普定義的另一個含意就是:作為一個選舉制度,民主制度只是一系列的程序 (procedure),而不是對執政者有實質(substance)的決定性。我們可以完善這些程序,但任何程序不能確保選出來的人是堯舜良才。據波普的意見:民主制度只應許給我們一個和平權力轉移的程序。在近現代代議政制民主制度出現後,從不同國家地區的經驗來看,只有民主制度是和平轉移權力的制度,非民主制度的政體的權力,都是以或大或小的戰爭告終和轉換。(筆者對任何現存穩定的非民主體制不作任何預測,這是符合社會科學本身的限制: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不同之處,其中主要一項就是其理論對事情發展的「預測能力」,自然科學通常是十拿九穩的,但社會科學則沒有這種確定性)。

  民主制度甚至不能保證選出的執政者不會成為腐敗和無能的政府,因為如果民主政制可以避免這樣的政府出現,波普的定義便是「自我無效化」 (self-nullifying):如果民主制度是可以避免一個腐敗和無能的政府的出現,又何來以一個需要以非暴力的方法被取代的腐敗和無能的政府?那麼波普的定義作為一個「最低程度定義」,便是一個「零點」( null) 定義──從波普這觀點來看,我們有需要接受一個現實:民主制度不保證一個腐敗和無能的政府不會出現,所以我們不因應民主制度下出現腐敗和無能的政府而懷疑民主制度,相反,正因為有這樣的政府,我們更應堅持民主制度。如果我們一時為了趕一個腐敗和無能的政府下台而放棄民主制度,當下一個腐敗和無能的政府出現的時候,我們就沒有了一個可以和平更替政府的制度。

公義──民主以外

  根據尼布爾基督徒現實主義的講法,人有破壞公義的傾向,所以一方面我們必須堅持民主制度,以確保當有腐敗和無能的政府出現時,我們可以透過非暴力的程序更替之,但同時,我們亦必須有心理準備,就是縱使我們努力完善化我們的民主制度,我們的民主制度必將有種種「亂象」出現,而我們之所以有能力和意志完善化我們的民主制度,因為人有實行正義的能力。但從尼布爾這種基督徒現實主義把民主的必需性,似乎並非在於民主能夠實行公義,而在於使得防止不公義成為可能。我們當然可以透過對代議者的監察,要他們實行公義,不過從尼布爾這個對民主制度的最低程度定義來看,似乎公義是由民主制度以外的制度來實行的,包括在制度上是司法制度和其他申訴機制,但更重要和基本的是人民本身對公義的追求。

  這種現實主義不是說我們就不應該做些事情,使得民主制度免於種種「亂象」,我們當然應該這樣做。但如果我們恰如其分的看民主制度,我們會同意民主制度本身並非讓社會免於選舉和施政「亂象」的萬應良方,我們需要持續關心和推動民主制度的健康發展,也要接受一些「亂象」的現實存在,同時更需要我們要透過社會的人權、法治和自由制度、政黨政治、公民精神、開放的傳媒及其他社會制度的發展,作為民主制度的配套。甚至可以說:從一個最低程度定義來看,民主制度只是一個權力的非暴力的轉移程序,而這個方法必須配合社會政治其他體制,才會使良好施政成為可能。不過,這樣不等於說民主制度並非一個重要的制度,只要社會其他制度完善,那麼選擇民主與非民主制度不是最要緊的──如果我們認同尼布爾所提出的基督徒現實主義對人性和實行正義的觀點,民主制度是可能和必需的。

  (分題為編者所加)

(第八六九期,二OO四年四月廿五日)

Donationcall
更多標籤
轉數快
一生螈命
栽種和平
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