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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爭議

同性戀、聖經與基督教──從羅一:26-27說起

對近期反性傾向立法的問題時,的確有需要重新對聖經有更深入及確切的疏理。很可惜的是,坊間一般常見對同性戀經文的銓釋,都是很容易流於不理會文本在文學、歷史及文化等處境,而只按表面字義及隨意引用(proof-text)的方式來處理經文,更甚的是以教義立場把既有立場讀進經文中的。而在多段談及同性戀性質的經文中,最直接和明確的還是羅一:26-27,所以我嘗試從這段經文開始,指出從基督徒的立場,其實可以對經文有著不同的處理和看法,進而指出,整體來說聖經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的,然而這卻並非是基督信仰要接受的立場。

首先,按著羅一:21-25的說法,羅一:26-27中記載的同性性行為是神忿怒的結果而不是原因:是神在整人類世界墮落離棄祂後而「任憑」人的結果,而不是如坊間不少講員所斷言,是世人進行同性性行為因而使神向人發怒,因為經文明確地說,同性性行為本身就是懲罰(一:27下),是背離上主後的必然結果,而不是原因。這樣的話,就需要回答一個問題:儘管這段經文明言同性性行為是懲罰,然而是否也可以引申出它也是道德上的罪,如它平衡的經文一:28-32所提及那些明顯的罪呢?這問題起碼可以有較闊和較窄的兩種解釋方向。較闊的解釋可以是,就如始祖犯罪後,神懲罰她/他們,男人要辛勞工作才得糊口,女人則要受生育之苦及戀慕丈夫,這都是人墮落後的結果,然而也只是一種不理想的狀態,並不包含了對工作和情愛作出任何道德上的判斷。較窄的解釋是,就如羅一:28-32中記載的內容,都是人在墮落後出現的道德上公認的罪惡行為。同性性行為應該屬於前者還是後者呢?若非先入為主地對同性性行為有明顯的立場的話,單單就這段經文而言,並不能得出必然的決定性結論,還得看其它的因素,就如對甚它經文的理解、銓釋者/群體的先設視點等,下文將會討論。然而就這段經文而言,還有一點值得留意的是,羅一:26-27是與一:28-32明顯地獨立分開而平行地談論和處理的,所以雖然二者都是人類墮落後出現的情況和現象,然而兩者的結果也是有著明確的差別:同性性行為的結果就是「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結果」,而後來說的那些道德上的罪則是「當死」的,至少就這段經文而言,我們沒有充份的理由把兩個結果混為一談,認為「當死」的結果同樣應該套用在同性戀者身上,所以同性戀是如同當死般嚴重的罪。

羅一:26-27及其它的相關經文一直認為同性性行為是可憎惡的,但沒有清楚告訴我們原因是甚麼。假若我們把問題放在更闊的聖經背景時,不少的釋經書都會指出,其實同性戀在古近東和希臘羅馬世界中都不會視之為一種罪行的,甚至是相當受到重視的行為。以色列人則是罕有的例外。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其實整個舊約都很強調一種以色列人特有的生育倫理,所以創世記一開始指出人的使命之一是「生育眾多,遍滿地面」(創一:28),甚至有聖經學者認為,整本創世記關心的課題就是生育(D. J. A. Clines);舊約世界不錯是以一夫一妻為理想(創二:24),但為了生育的緣故,除了容許一夫多妻外,基本上婚姻制度是兄終弟及的,以確保為男方父系可以有繼承產業的兒子(申廿五:5-12;參太廿二:23-28),也同樣因為這個緣故,俄南與嬸子行房後遺精在地,不給哥哥有後嗣的機會,於是就給神擊殺了(創卅八:8-10)。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對同性性行為的厭惡和視之為罪行,很大部份基於這種生育倫理的,而這種倫理觀又是相對於古近東國家人口較稀少的希伯來人,為了掙扎求存免得絕後而獨有的。然而我們今天無論在信仰或生活實踐上,已經不再採取這種生育倫理,所以我們會進行各種的避孕方式(不過天主教仍保留這種生育倫理而反對避孕),不再依從「生育眾多,遍滿地面」一類的經文,並且也不需要也不會贊成兄終弟及的婚姻制度。還有一點,就是古近東的異教祭祀活動中,同性性行為也是常常被使用作為祭祀儀式內容的,所以進行同性性交的以色列人也有很大危機給引誘離開對耶和華上帝的信仰,因此對舊約的以色列群眾來說,反對這種古近東中相當尋常的性交方式就更顯得有需要了。然而按照新約對舊約條文的理解(如徒十五的第一次大公會議或希伯來書),非猶太人的基督徒是不需要再承擔這類對猶太人獨有的「重擔」的(徒十五:28)。

這樣來看,羅一:26-27本身以至其它相關的經文就可以有很不同的解讀了,所以我認為聖經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卻不是基督教需要採取的信仰立場,就如舊約中視女性為次等和新約中蒙頭等很多我們已不採取的信仰行為一樣。對現今的基督教會來說,這些都只會是不必要的「重擔」。即使從神學的角度來看,也許我們可以根據創造序,認為同性戀不是理想的生存狀態,或用天主教的說看法,這是一種失調;然而不理想(或失調)的狀態不是一種罪,至少不必然一定是罪。相反地,基督新教卻因為有著凡事都從罪的角度來觀看和解釋一切事情的嚴重傾側,因而偏愛把不理想(或失調)的狀態都很容易看成是罪(如在講台上常說的,罪就是不中紅心),造成了釋經上不自覺的先設視點,也因而以字面釋經方法教條地把同性性行為看為不可容忍的罪中之罪。然而假若我們理解到基督教可以沒有這個希伯來人特有的「重擔」,除去了使我們容易對同性戀產生偏見的宗教禁令後,我們就會猛然發覺,所有人其實都是活在墮落後不理想的狀態中,而在我們社會中共同生活一起的同性戀者其實都只是一班與異性戀者無異的普通人,與妳、你和我沒有本質上的根本不同,不需要特別聖化她/他們(如古近東的祭祀活動),也不應該特別地矮化她/他們(如今天的反同志運動)。她/他們都需要上主的救恩和醫治,但不比異性戀者有更多或額外的需要。同樣地,她/他們應該享有同樣的基本人權,也不比異性戀者有更多或額外的權利。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5.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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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4則


HamChoi / 2005-07-18 09:01:53.0

請問如何可以單單從舊約看出保羅沿襲猶太文化思想?


我看來看去也都不明白,為什麼從舊約的經文和猶太的文化思想可以單方面推論出保羅反對同性戀是基於猶太人的生育倫理。作者寫下許多關於猶太人的性文化和舊約有關的背景,但單從文化背景就作一個結論就是保羅也沿襲猶太人的生育倫理恐怕作了一個釋經上的跳躍。


請作者證明一點:從新約經文可以看出保羅的生育倫理確在猶太人的文化思想的枷鎖之下。


我反而希望作者解釋一下以下經文: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歌7章1節)


如果保羅沿襲舊約生育倫理,他怎麼說得出那種話?

Peg / 2005-07-14 01:50:26.0

回應

我不是專家,也不是解經學者,雖然我對這一課題略感興趣,也認為有需要去再深入知多一點,但我無意以專家學者之身分在這方面發展。

我很期望各位有心人(不論正反)真能放下己意,謙卑下來去尋找神的心意。神為什麼反對同性性行為,他們沒有傷害別人,又是忠誠相愛……這是很多人常問的問題。老實說,我不是神,我不知道完全的答案。我只知按我現時的知道,神的心意不是這樣。我們都不過是神的創造物,神的心意命令我們不能完全看透,神的意念比人的意念高。如果人不按神的心意去行,無論快樂或不快樂,都會令上帝失望(當然,人總令上帝失望),如果以有罪為無罪,更會令神忿怒,而且會令人與神因罪的緣故而被暫時或永久的隔絕。

我相信無論反對或不反對同性性行為的主內弟兄,其實大多是基於對同性戀者的關愛和對神心意的尊重而有此立論。我期待正反雙方有機會真能聚首一堂就神學、釋經學等作全面的討論,大家都是主內的弟兄姐妹,希望大家都能在神面前謙卑下來去尋找祂出於愛的那一份心意。

願神祝福大家。

海海 / 2005-07-10 15:30:13.0

較詳盡的釋經交待


由於最初寫這篇文章時,是以一般讀者為對象的,所以只提供對羅一26-27的簡單詮釋;然而看到不少人的回應(如peg、胖嘟嘟、古斌)後,是有需要作更詳細一些釋經上的交待(但不是詳細的逐字逐句解釋)。雖然未必解決所有回應者的問題,但至少讓大家都曉得對同性戀這類複雜的問題,是需要作深入討論,而且認同同志的基督徒也不是如坊間所指控,是隨意扭曲聖經的,相反地對聖經的銓釋是合乎釋經學上所要求的合理性及合法的。


 


1.          起碼的需知:不要單單依靠中文或英文聖經譯本,起碼都要多翻幾本不同的譯本;可以的話,找一些較嚴謹、以原文為解釋基礎的釋經書來參考。


2.          文體結構和思想背景:


在文體的結構上,羅一18-32為一個整體的段落,vv.18-23提出了一個基本命題(人不以上帝為上帝榮耀祂),餘下的經文大致上以三個「任馮」分為三個分段:vv.24-25vv.26-27vv.28-32,分別處理宗教、同性愛和不道德的行為,然而需要留意的是,這三段平行的經文由於題目上的不同,雖然都是人離棄神的結果,但不應抹掉三者之間在性質上的分別和獨立性。


在思想方面,雖然保羅使用了希臘哲學家的用語(特別是斯多葛派Stoic),然而從文本的內容也可以大致看出,他在寫這段經文時是以創2-3章等舊約經文的思想為基本出發點的,但不少釋經書也指出,其實保羅另一些主要參考的本文,是華人教會絕少閱讀的次經,特別是所羅門智訓(Wisdom of Solomon11-15章。也這是這個原因,我在文章中指出必須考慮希伯來/猶太文化及思想(即文章中提及的生育倫理)來看羅馬書這段經文。


3.          羅一24中提及「情慾」(神任馮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不應與26節的「情慾」視為同一事情。因為從25節可以見到,這是與敬拜的事情有關的,所以保羅很可能是指著異教中常以同性及異性交合作祭祀的行為,就如哥林多的最大的神廟所拜的Aphrodite,就有上千百的廟妓在祭祀中與信眾交合。


4.          羅一26-27的內容分析:一26較好的英文釋譯是:「for this reason God handed them over to disgrateful passions」,也就是說,不是像和合本所翻譯的「神任憑他們放縱情慾」表示出人是和可以主動放縱情慾,相反地,人其實無可奈可地受情慾所控而不能自制,這就是上帝的懲罪,結果就是保羅在跟著所描寫的,女人和男人都「逆(創造的天)性」而行,因為在保羅(及猶太人)眼中,同性愛及性行為本身就是「可羞恥的」(v.26),是一種「the appropriate penalty for their error」(v.27下)。在和合本中譯為「妄為」(即error)這個字原本是指迷失(雅五20;彼後二18;猶11),也是一種失去方向或受誤導而有的結果,是不能自主而引至錯誤的悲劇性狀況──因為人類(以始祖亞當為代表)離棄上帝後,人類(整體)無可避免地要面對的懲罪/後果,就是(從理想創造秩序脫序而出現在人類中的)性交合的錯置。


所以我在文章中就總結了以上分析:「羅一:26-27中記載的同性性行為是神忿怒的結果而不是原因:是神在整人類世界墮落離棄祂後而「任憑」人的結果,而不是如坊間不少講員所斷言,是世人進行同性性行為因而使神向人發怒,因為經文明確地說,同性性行為本身就是懲罰(一:27下),是背離上主後的必然結果,而不是原因。」


5.          即使如此,我在文章中也指出:「儘管這段經文明言同性性行為是懲罰,然而是否也可以引申出它也是道德上的罪,如它平衡的經文一:28-32所提及那些明顯的罪呢?」我根據上述文體結構和內容分析,指出「單單就這段經文而言,並不能得出必然的決定性結論」。我明白同性戀放在一18-32的整體經文中,有瓜田李下之嫌,至少在保羅的思想中,這至少是「可恥」的,所以他即使不是反對,也是不贊成的。然而為麼是可恥的呢?經文(包括林前六9等經文)沒有交待,但卻可以看出保羅是明確地沿襲舊約(利十七、十八)和猶太文化思想(所羅門智訓)的,因此有理由地回溯到(猶太人理解下的)舊約,特別是它的基本倫理觀:生育倫理。


6.          當然舊約沒有用「生育倫理」這個詞,但我初步引用的經文(尚有不少其它可指出的經文,特別是摩西五經)已足夠指出,對猶太人來說它的確是重要並為猶太人獨有的。在這背景下,就為同性戀的問題為甚麼在舊約(及作為猶太人的保羅)認為是罪或不可接受,提出了合理的解釋。當然我不認為這不是出於上帝對猶太人的啟示,但是否需要基督徒承繼呢?假若以上的釋經及論證不是任意或毫無釋經或神學的根據的話,我相信即使未必接受我的結論(「聖經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卻不是基督教需要採取的信仰立場」),但這方面絕對是可以開放討論,而不是必然得出現有的主流教會那種認為必須反對同性戀的立場的。

胖嘟嘟 / 2005-07-08 02:58:52.0

回海海及銀狐


銀狐君:


 


抱歉,我搞錯了。對不起!


 


 


海海君:


 


謝謝你的回應。


 


你說:「若有解經者或教牧經過詳過察看有關經文的問題後,仍堅持聖經是反對同性戀,並且是基督徒要持守的,我絕對歡迎及尊重。然而,也請他們尊重那些不同意見者,不要視認為認同同性戀的基督徒是離經叛道,他們也是經過真誠地閱讀聖後有不同領受,而這些對經文的解釋是有其合乎釋經準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Fair enough 我同意這種對討論的態度。


可能是我過於read into 你那句statement:


『若是較窄的解釋,認為是指同性戀,由於考慮到舊約的生育倫理,仍可以是我在文章中的提出的看法:「聖經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卻不是基督教需要採取的信仰立場」』


 


給我的印象是:


a.      即使林前6:9 Arsenokoites真是解做同性戀,也只是當時民族(ethnical and cultural factors) 的風俗,不成為信仰的真理。


b.      況且,Arsenokoites 也有其他的解釋,例如:男妓或是嫖客的話,就與同性戀沒有關係的。所以,林前6:9根本被人解錯了經。


所以,給我的意思是:Arsenokoites答案是不是同性戀根本再有意思了。


 


因此,我自己感慨「解經學」之闊,不禁聯想到一種滑波理論而矣。


 


Nevertheless, 我看過有關malakoi & arsenokoitai 的討論,中文聖經譯為「作 的」。很多意見都認為那是指


malakoi : 在同性性愛行為中作為被動或柔弱的一位


arsenokoitai:  在同性性愛行為中作為主動的一位


http://www.ibiblio.org/bgreek/archives/greek-2/msg00182.html


在同一節經文中如此雙連地出現,還有是承接上半節-- 淫,所以,我們是有理由相信二個字都是指著同性性行為的。保羅作為外邦人的使徒,且到過許多希臘的城市傳道,一定知道當時希臘人對同性戀和同性性行為,以致召妓,玩弄孌童都是常見的事。他給哥林多教會寫這些事,就是他風聞在哥林多教會有淫亂的事(林前5:1)。到6章結尾時他舉出一個遠離淫行很特別的原因:


6:18     你 們 要 逃 避 淫 行 。 人 所 犯 的 、 無 論 甚 麼 罪 、 都 在 身 子 以 外 . 惟 有 行淫 的 、 是 得 罪 自 己 的 身 子 。


6:19     豈 不 知 你 們 的 身 子 就 是 聖 靈 的 殿 麼 . 這 聖 靈 是 從   神 而 來 、 住 在 你們 裡 頭 的 . 並 且 你 們 不 是 自 己 的 人 .


6:20     因 為 你 們 是 重 價 買 來 的 . 所 以 要 在 你 們 的 身 子 上 榮 耀   神 。


 


誠然,保羅在他所寫的書信中,都是斥責同性性行為的。


 


Regards,


胖嘟嘟

銀狐 / 2005-07-07 22:45:48.0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及回應古君


        好的,一點簡單的介紹也沒有什麼問題。


 


        從平信徒的讀者羣角度而言,簡單易讀但又有份量是最理想的讀物,這本書雖然每一篇都是由普林斯頓大學的神學院教授而寫,但文章卻並是艱澀難懂的枕頭級巨著,短短十三篇文章包涵了聖經詮釋及實淺牧養的真情分享。我特別欣賞蕭教授的作品,因為他從聖經的智慧文學去重申肯定個人經驗對真理發掘的重要,這個相比起強調啟示(from above)真理的教會來說,是一個有聖經根據而又強而有力的提醒,本港其實亦有基督教團體經常強調經驗,可惜因為未有著墨於聖經的教導,故總和主流教會格格不入,蕭的文章不單有聖經的分享,亦有個人的分享,我喜歡這種有聖經修養而又能用心聆聽的學者,相比近日主流教會排山倒海的反攻宣傳,實在可愛多了(當然,可能有人又話可愛不代表是對的)


 


我覺得作為一般對此題目有興趣的入門者來講,這書是明光社及主流神學院的另一個選擇,當然,如果閣下第一個反應已經認為此書仍新派神學院離經叛道的邪惡之作,那請不要再看一下了。


 


        在香港,其實另類的神學選擇不多,要天道基道出此書的中文版,我看機會微乎其微。


 


簡單回應一下君的問題,我想談的不是「性」是什麼,我的針對的是關啟文的無限上綱,縱使某甲好喜歡一架車,對之產生性慾並要和它結婚也好,一架都是不會拒絕或同意的,如果我們說「性」是兩相方面的話,我實在看不到單方面的性慾能夠和同志的議題扯到那裡去,我是不會接受關啟文的講法的。當然,關啟文於當晚是談論性傾向,哲學出身的他,也許的可以天衣無縫的自圓其說其論証無謬誤,那便讓他無謬誤la,合邏輯的野不一定是對的,恕我不想再在某一些字眼論證上不斷地鑽牛角尖。


 


另外,其實有一點由李思敬博提出的假設,筆者亦有質疑,請參論壇有靈風基金的報導:


他提出當信徒考慮同性性行為是否與婦解、解放黑奴或男女平等一樣時,需要作出下列一些假設︰
1. 
穩定同性伴侶關係的性行為是正常,且不是聖經所禁止的罪。
2. 
聖經禁止同性行為是因為文化背景的一部分,否則是可隨時代改變而更改。
3. 
信徒生活在恩典、自由中,所以不受任何教條、規條的束縛。
4. 
福音是帶來釋放,令人接納自己,甚至是同性傾向及一些性滿足等。


其他三個假設還可以理解,但問題是,第三個假設便似乎暗示了接受同志神學,便是要「不受任何教條、規條的束縛。


乜是咁架咩?同志神學是否教人做乜都得?有識之士請不討教。


 

Peg / 2005-07-07 20:28:24.0

給海海的回應


1.      海海說同性性行為是人墮落的懲罰,這是對的。而所有罪都是人墮落的懲罰。


2.      海海指出懲罰 未必 等同「道德上的罪」,但我想問海海,在羅1:18-32列出的眾多「罪」中,除了同性性行為 未必 等同「道德上的罪」外,他認為還有哪一種 未必 等同道德上的罪?為什麼?而如果其餘所有罪都等同道德上的罪,為什麼保羅要包括了不等同道德上的罪的行為在內?


3.        海海根據「生育理論」支持同性性行為不是現代要守的教訓。請問生育理論有什麼根據?我個人不同意「生育理論」。「生育理論」是基督教教一致同意的理論嗎?


4.        就生育理論,作者引述創卅八:8-10俄南遺精在地的事件,說神因為俄南不願意持守「生育」的戒命而「擊殺」他。是不是一定是這個原因?有沒有更多的支持?申廿五:5-12的經文,雖然是有強調生育的意味,但也沒有指出不持守者要死。如果看以上幾節經文,是不能得出一個結論說︰無後、不生育在舊約時代及以色列中是罪。


5.        海海利用女人蒙頭的經文指出時代在改變,所以經文禁戒的,未必是罪。但就經文看,蒙頭和同性性行為的論述是有很大的分別的。


 


有關女人蒙頭(林前114-16),保羅問︰does it seem right for a woman to take part in prayer unveiled? Be judges yourselves of the question: does it seem right for a woman to take part in prayer unveiled? Does it not seem natural to you that if a man has long hair, it is a cause of shame to him?


 


而有關同性性行為(羅馬書1:18-32)︰保羅說︰For this reason God gave them up to evil passions, and their women were changing the natural use into one which is unnatural. And in the same way the men gave up the natural use of the woman and were burning in their desire for one another, men doing shame with men, and getting in their bodies the right reward of their evil-doing.


 


女人不跟從蒙頭講道的規矩,只是看來不妥,但同性性行為卻是很清楚是一種罪行。和其他保羅所列的罪行一樣,都是致死的。


 


 


6.      我同意要就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有更廣更深的討論。


7.      我們都有責任去認識神的心意,也有責任讓人知道神的心意。而當我們行合神心意的事,那種喜樂是無與倫比的。那種與神的親近也是沒有什麼可以代替。


8.     我認為同性性行為只是很多罪中的其中一種。而我同意同性戀者得救與否的問題,要交給上帝。


 


 


使徒行傳15:28 – 29︰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

海海 / 2005-07-07 15:49:03.0

回古斌


古斌:


 


        多謝你的回應,我也是你的fans來的,你所寫的文章常能幫助我有很多的信仰反省。


        不過這次我不太明白你的回應,相當不易掌握有關內容,看了多次都沒多大幫助,加上我在處理的是釋經的問題,而不是處理性倫理方面,所以只就有關方面的盡可能回答。


        我不是說說同性戀是一種上帝的審判,而是審判的結果或懲罰,就如我回應胖嘟嘟時再次解釋的,死本身也是一種審判後的結果或懲罰,但它本身不是罪行,而是我所說的一種不理想狀態。又或借用相似於羅一26-27的說法,上帝因人離棄祂,就任憑人放縱情慾,於是就有很多私生子出現,明顯地私生子本身不是罪,只是罪的結果,是一種不理想狀態。


        我也有跟著發出一個與你所提出的差不多的問題:「儘管這段經文明言同性性行為是懲罰(海海:不是審判!),然而是否也可以引申出它也是道德上的罪,如它平衡的經文一:28-32所提及那些明顯的罪呢?」我就以銓釋像光譜可有 較闊與窄的解釋可能性來回應,然而我指出,「單單就這段經文而言,並不能得出必然的決定性結論」,還是需要考慮其它的銓釋因素。不過我同意,無論如何,同性戀就如很多其它人類犯罪後的結果/懲罰(如辛勞工作、充滿痛苦的懷孕和生育)一樣,從聖經和信仰來說,都是一種悲劇,但不一定是不道德的。


        其實我不太看到你說同性戀的本質有不道德的論證,可否詳細一點解釋一下?你如何看聖經在這方面的說法呢?至少從聖經(或希臘人)的角度來說,悲劇(源自希臘人的觀念,不是聖經的)也不必然是不道德的(甚至有可能是正面的),你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論證是怎樣的呢?

古斌 / 2005-07-07 15:34:39.0

再回銀狐


補充回應


我關心的不是基督教性倫理,我關心的是性是甚麼(當然你可以說我還是用神學去思考,這仍是基督教性倫理,但我關心的是一個現象學的問題,多於設定規條),似乎這件事根本沒有好好考慮;一個愛陽具的男人,不能說人家為何愛陰道與他沒有關;可能他不感興趣(正如不同人都對不同事物不感興趣),但事物的本質的關連性是很明顯的:我們不是愛一件炸鷄,或者一個概念,我們是愛別人的身體,並且想和它進行撫摸。這是甚麼?為何上帝要規管這個?


 


 

古斌 / 2005-07-07 15:22:43.0

三點補充


想了一想,還是有些補充回應:


1. 羅馬書一段,我覺得作者反而很勉強,"妄為"和"逆性",不理大家會否推出自然法論證,或者如作者堅持不應是審判的因由,但不見得沒有罪的意思,這兩個詞都有對上帝悖逆的意思。


2. 生育何解是新約教會的關注?保羅哪一句聖經有把婚姻和生育扯在一起?相反,保羅關心的是性相遇所涉及的對身體的污染,他甚至以性相遇連上教會論。 


3. 同性性慾不一定推導出同性戀群體,同性戀群體以今天的形式出現:講性傾向,講伴侶制,講成立家庭,這是非常新近的想法和做法。我不認為教會反對同性戀的"落後"可以與教會反對除黑奴制的落後相比,其實,自從酷兒理論出現,同性戀作為身份政治已經遭受質疑,我不認為要為今天的身份政治,教會應該付出如此大的代價,修改對同性性慾的觀點。其實,大部份支持同性戀運動的論述,都是針對它某個特定的形態,就是copy異性戀一夫一妻制的形態,只要這個形態消失,我們的支持亦會消失,不會自動轉帳到支持同性性慾。


 

銀狐 / 2005-07-07 14:37:54.0

回胖嘟嘟:我推界那本書不是Boswell寫的


那是由蕭教授編輯的,作者也不單是蕭教授一人,是普林斯頓大學的教授文集。


當中也沒有一個叫Boswell的

海海 / 2005-07-07 12:29:23.0

回胖嘟嘟


胖嘟嘟:


正如你所找到的資料,有關現在坊間常用來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其實並不如想像中明確無爭議的;然而就如蘇穎智一類影響力甚大的牧師卻完全妄顧有關的複雜性,常常以其權威三言兩語就把經文需要深入討論的地方nullify掉,這才是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


我要澄清,我不是要nullify傳統教會對同性戀的看法,我的立場是:若有解經者或教牧經過詳過察看有關經文的問題後,仍堅持聖經是反對同性戀,並且是基督徒要持守的,我絕對歡迎及尊重。然而,也請他們尊重那些不同意見者,不要視認為認同同性戀的基督徒是離經叛道,他們也是經過真誠地閱讀聖後有不同領受,而這些對經文的解釋是有其合乎釋經準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所以借用明光社的說法,教會應該平心靜氣地認識到,聖經有關同性戀的經文解釋「是很有爭議性的」,相反地把這些爭議性隱藏,並不加分辨的情況下,將這些有爭議性的經文說成是毫無討論餘地必然反對同性戀,然後進而利用聖經作為鼓動信徒反對SODO的運動,這絕對不是教會面對這課題時的應有態度。


你說:「不過,我反過來會問,以色列人反對同性戀,是單單因為他們的社會性因素,抑或是上帝的啟示和法度?又,如果是甚麼都只用社會文化因素去解釋的話,那麼聖經還剩下多少篇幅和原則才是上帝的啟示,是基督教的信仰呢?


我的回應是,我對你第一條問題保持開放性,假若我在文章中的解釋有錯誤,我絕不會出奇,然而至少我找不到聖經中有強而有力的反證,是教會需要義無反顧地用盡一切資源來反對同性戀那麼嚴重,而同時間可以拋下關愛及無視社會中眾多不公義的議題存在。


至於第二條問題,我認為這是變相的滑波論,因為明顯地,我們可以從聖經中辨別出為上帝啟示,而又為眾教會認信的地方仍有很多;相反地,過去二千年教會其實這在很多事情上犯過錯誤,但真正信仰的核心不但沒有受到破壞,反而更突顯了這些真正重要和需要的信仰核心。所以我想反問,同性戀真的是這類的信仰核心嗎?

胖嘟嘟 / 2005-07-07 03:04:19.0

回海海


海海:


 


謝謝你的解釋。使我在網上尋搜了好些關於Arsenokoites 一字的解釋。


銀狐君也很快找到 Boswell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該書正是把Arsenokoites 解釋為男娼妓。


 


有人同意這個解釋並因此解釋了保羅在林前6: 跟本不是指同性戀者。並有很多同志基督徒都樂為引用。(e.g http://www.soulfoodministry.org/docs/Chinese/Chin_Christ_Homosexuality.htm)


 


不過,當然也有學者認為Boswell 的解釋牽強。


(e.g. http://lists.ibiblio.org/pipermail/b-greek/1998-October/002084.html)


 


還有一篇Boswell Critque,內容頗詳盡和系統式去評論Boswell's Analysis of ArsenokoithV (Arsenokoites)


( e.g. http://www.mindspring.com/~scarlson/greek/boswell.html)


那篇文章也分析了他解釋原文字義的方法,和 Boswell 的解釋方法那裡有不足之處。


 


不過,正如你所說:若是較窄的解釋,認為是指同性戀,由於考慮到舊約的生育倫理,仍可以是我在文章中的提出的看法:「聖經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卻不是基督教需要採取的信仰立場


 


所以,其實不需為Arsenokoites 的解式澄清,因為即使是指同性戀,你也會用社會文化因素去處理並且nullify 它的有效性。


 


總有一些人buy Boswell 的見解,亦總有一些人認為Boswell 的解釋是錯了。如此討論,真的沒完沒了。


 


不過,我反過來會問,以色列人反對同性戀,是單單因為他們的社會性因素,抑或是上帝的啟示和法度?又,如果是甚麼都只用社會文化因素去解釋的話,那麼聖經還剩下多少篇幅和原則才是上帝的啟示,是基督教的信仰呢?


 


解經真是一門很重要又難的學問。且對信仰有生死的影響。


 

古斌 / 2005-07-07 01:45:59.0

回銀狐


不如你簡單講下這本書有甚麼吸引你,你又吸收了哪一點?不用太準確,但我覺得這樣可以引發討論。


 

銀狐 / 2005-07-06 23:10:06.0

書籍推界: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Community


如果真是要看一些有份量的學者文章,不妨考慮這一本書


http://www.amazon.com/exec/obidos/tg/detail/-/0664256643/qid=1120662736/sr=1-1/ref=sr_1_1/104-0968952-1217502?v=glance&s=books


由普林斯大學的神學教授撰寫,由著名的舊約希伯來文學者蕭俊良教授編輯,不是我特別想賣廣告,只是因為我覺得,中文的同志神學書甚少,質素高的亦不多覺眼,如果有心認真的研究,我覺得正反的書都要看。

銀狐 / 2005-07-06 22:21:24.0

簡回海海及古斌


回海海,


無錯,我印象亦記得希臘文「Arsenokoites」原文只是是由「男人」、「床」二字合成,要找不同的譯法是可行的。


不過,你又要知道,一旦要引用原文,又一定有一大班福音派原文學者跑出來講埋一大堆xzy,手舞足蹈繪聲繪影地指這個譯法有什麼問題那個譯法又有何謬誤。


看來,我們要多一點有關的資料才可以比較接近「真相」。


回古斌,


我想,對於同志來講(在此假設是有意找終生同性伴侶,不是明光社筆下那一種濫交的同性戀者),愛多過一條陰道不是他的考慮。


你最後的問題是不是想探討基督教的性倫理觀?


 

古斌 / 2005-07-06 17:31:39.0

愛慾隨想


作者由聖經中的同性性行為直跳到今日的同性戀群體,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跳躍。


無疑同性性行為在古代是很普遍的,正如傅柯所說,那是對美男子的愛情,因為愛上男人的身體,希望享用他的身體。可是,今天的同性戀群體是以這一個慾望作為自我身份定義,甚至取上一種現代的浪漫愛情敘事,這卻是古代沒有的發展。同性戀群體難以處理,是因為這種以情慾作為身份結構的做法。


如果我們不把同性性慾和浪漫敘事結合,我想我們的處理會不一樣。其實簡單來說,同性性慾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發掘的,在希臘社會那是出於愛美,所謂愛是指Eros,是指一種肉體的愛慾。如果把事情這樣還原,可能我們沒有了群體的重擔,但同時也把慾望純粹化,這問題可能更難處理,除非我們先處理性慾是甚麼。


為何男人不能愛上男人的陽具,不如先問,為何男人不能愛上多過一個女人的陰道。


 

古斌 / 2005-07-06 16:58:38.0

悲劇與問罪


開展這個討論我認為是有建設性的。


同意羅馬書沒有說同性戀是惹上帝審判的行為,而是一種審判,不過我看不到理由,為甚麼審判不能同時是罪行,不如想下審判是一種甚麼本質的東西,審判不一定是一種道德中性而快感上為負數的活動,審判可以是道德上是負數而且快感上可能出現正數和負數的狀況。上帝的審判,可以是指把人類放在一個罪的漩渦裡邊。


不理想狀況是甚麼意思?它應如何理解?是一個減輕道德判斷的修辭?還是,它的意思可以更加明?或者,用另一個講法,上帝的審判是把人放在一個悲劇中,讓人在創傷的循環中,我相信作為審判,那不只是一種簡單的結果,而是同時在道德和慾望上都是負面的東西。


不一定要講同性性慾,諸如撒謊、憎恨、貪婪,都不是單一的快感事物,而是包含了悲哀和痛苦的,它同時是世界的悲劇,但同時又是不道德的。亦因為它的悲劇性,有人認為撒謊不一定是不道德,當然,這種說法是針對一刀切的認為信徒在任何境況皆不可說謊,以及針對對說謊者賦與一樣的負面評價。不過,這同樣是把悲劇性和不道德作了一個非此即彼的對立。甚至在偷情中,也有許多悲劇性,但也不改它的不道德的實質,因為,道德不是一種標貼,而是實質的生存感覺(至少這是我的倫理學,Hauerwas也有差不多的看法),不道德是有血有肉的創傷,誰都可以感覺到它造成的悲哀。


因此,我不同意基督教可以選擇同性性慾,因為它在本質而言是不道德的,同時它也是一個悲劇。

海海 / 2005-07-06 14:52:25.0

回胖嘟嘟及銀狐


胖嘟嘟:


謝謝你的回應。


首先,對基督徒來說,追求聖潔是必須的,也正如你所說,是承繼自希伯來宗教的傳統。不過,聖潔最基本意思不是作一個遵守道德條文生活或不犯罪的人,從舊約到新約,聖潔都是「分別出來歸給神」的意義,是因為這種理解下,我們在上帝/基督裏,都是義人或蒙上帝稱義的人。雖然一個稱義的人也需要在生活上過合乎上帝心意的生活,但這是「分別出來歸給神」這意義衍生出來的實踐意義,若本未倒置,就會有死守條文,卻失卻律法精義的法利賽人式的宗教原教旨主義。


至於你和銀狐提到林前的問題,我在文章中主要討論羅馬書一26-27,是因為它有前文後理,對於同性戀問題的性質提供了較多的資料可以加以研讀,然而有關新約中林前六9的經文,你也會留意到,這只是一個單一的名詞,解釋上主要是涉及名詞翻譯的問題,就如你引用的是中文釋本,其實原文(Arsenokoites)是一個意義不明的字,更不是慣常用來指稱同性戀的字,這方面有很多釋經書都可以參考,你會發現如何理解這個字,就正如我在文章中提到在解經時常會有較闊和較窄可能性的情況就更明顯:從同性戀、性變態者以至男妓或是嫖客都有可能。如何選取呢?若是較窄的解釋,認為是指同性戀,由於考慮到舊約的生育倫理,仍可以是我在文章中的提出的看法:「聖經的確是反對同性性行為,但卻不是基督教需要採取的信仰立場」;若然用較闊的解釋,這個字是指男妓或是嫖客的話,就與同性戀沒有關係的,變成另一個課題(性工作)的問題了。(其實還有提摩太前書一9 - 10節,因與林前性質差不多,不另作討論。

銀狐 / 2005-07-06 13:44:34.0

回海海


我都幾同意你講,基督教新教頗多時以「著凡事都從罪的角度來觀看和解釋一切事情的嚴重傾側」來處理問題,靈性不好,情緒問題,都是因為罪,「罪」這個答案似是百搭的。


不過,你的解經有沒有考慮林前的經文?我印象中,保羅頗為直接的condemn同性性行為

胖嘟嘟 / 2005-07-06 10:29:34.0

承繼聖潔呼召的人群


海海君:


讀了你的文章,的確令我思考聖經所以反對同性戀,是不是帶了歷史文化的原因?


從舊約看,上帝的確有呼召一群屬祂的希伯來人民(segregation),叫他們分別自己為聖(consecration),以色列人立國,的確有在文化上,宗教上,道德價值上與鄰國有分別,不然就會被同化。


在新約,保羅不單止在羅馬書1章有題及同性戀,在林前6章也有:
















6:9    你 們 豈 不 知 、 不 義 的 人 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國 麼 。 不 要 自 欺 . 無 論 是 淫 亂 的 、 拜 偶 像 的 、 姦 淫 的 、 作 孌 童 的 、 親 男 色 的
6:10    偷 竊 的 、 貪 婪 的 、 醉 酒 的 、 辱 罵 的 、 勒 索 的 、 都 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國 。
6:11    你 們 中 間 也 有 人 從 前 是 這 樣 . 但 如 今 你 們 奉 主 耶 穌 基 督 的 名 、 並 藉 著 我 們   神 的 靈 、 已 經 洗 淨 、 成 聖 稱 義 了 。


這樣,我看見在新約,承受神的呼召的人擴闊至外邦人,叫信的人成聖稱義。


基督教所相信的,就不是那從天上來的召喚嗎?這召喚也承繼自舊約到新約,以至每一個世代,要成為一群分別為聖的神國子民,與周圍敗壞了人性的世界作見證嗎?(註:我與明光社無關)


反對同性戀是不是純粹是文化因素?在以色列文化因素當中,有沒有真理因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