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會與一群熱衷民主的基督徒午膳,談話中提及此即將成立群體的名稱,這是別人的事,根本毋須本人代勞。筆者直言,公義(或正義,justice)較民主更合符信仰的表達,只因聖經甚少提及「民主」(根本找不到「民主」此字),廣義的「以民為主」或近義的觀念,當然可以找到。然而,「公義」一字與相關概念,卻在聖經中有極豐富的材料,可供思考。
可惜的是本港不少積極參政與論政的基督徒,只會跟著西方民主思想或本地「泛民派」論述,不曾用心思考聖經與公共事務,其實聖經提供的是更堅實的社會行動的信念。
首先,聖誕節宣告的好消息,不是「普選得救論」,或耶穌有資格與希律大帝作公平競爭。當時權力不平等的政治制度,根本不能這樣做;然而耶穌道成肉身,衪「驅散心裡妄想的狂傲人。他使有權能的失位,叫卑微的升高。」(《新譯本》路一:51-52)耶穌進到人類歷史舞台,宣告公義之光要照亮黑暗之處。道之「真理性」,是公開地顯露人的不義;救恩與審判,報喜訊與「禍哉」論兩者是不容分割的。正因為我們所信的是公義之主,而基督徒「行公義」更是責無旁貸!
神期望地上社會活出公義,而基督徒可構思與探討的是:經濟公義(economic justice)、政治公義(political justice)與環境公義(environmental justice)等。
經濟公義要求財富更加公平地作出分配,也許我們無法搞通最低工資或合理工時,但某些行業僱主對員工的無理剝削,教會或信仰群體可就此作教導。筆者極為欣賞的Tim Keller(美國紐約救贖主長老會主任牧師)曾在一篇論及「貪婪」的講章,提及一名基督徒Robert Cain,於一六三五年受到教會紀律,只因他謀取利潤高於教會定下的標準。教牧講道,只要針對錢財與物質,作出忠心教導,不怕因此令人不安(耶穌降生,也是叫希律心裡不安)!
教會可對民主不理睬,但不能對「政治公義」漠視。路加詳盡報道保羅「維權」的過程(路廿二:25-30);倘若選舉特首是公民應有的政治權利,筆者認為爭取 「普選特首」的政治想像較「普選立法會」更重要;要爭取的是「一個香港人,又未被定罪,你們否定他可投票選特首是合法的嗎?」(借用保羅於徒廿二:25的申辯)。
最後,「環境公義」反映在亞哈王強取拿伯保育的葡萄園 (王上廿一章),昔日的亞哈與現今港府,何其相似;借用此段經文來思想清拆天星碼頭及鐘樓一事,當中人與事又是似曾相識。
筆者只想指出,聖經對公義有豐富的論述,與其說教會民主思想不足夠,倒不如說教會在「公義」課題上有嚴重缺失。正因為華人教會沒有「公」共之「義」,只重私人之義(不吸煙、不講粗口、不賭錢等),於是「好信徒」就等同有好私德之人,忘掉了聖經對「公共之義」的重視!
(轉載自香港教會網站。作者為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