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偉牧師在他的大作〈爭取公義較民主更可取!〉裡表達了他對基督徒堅持和爭取公義的企盼,更認為聖經裡對公義有豐富的論述,實不應為教會和信徒所漠視。這些觀點,筆者都甚為認同和支持。然而,令人困惑的是,胡牧把公義和民主放在一個好像是相互排斥的位置,然後聲稱信徒理應重視公義而不應把民主 (特別是他所說的「跟著西方民主思想或本地泛民派論述」的民主)看作重點,因為「公義較民主更合符信仰的表達」。筆者的理解正好相反:民主和公義是共生關係,不可能擇一而取的。故此本人冒昧寫成此文,希望能和胡牧師和其他讀者相確這種以為公義與民主分割的論述。
「公義」和「民主」這兩個詞語都包涵了很多概念和事物。談到「公義」,胡牧師便舉了三個例子:經濟公義、政治公義和環境公義。當然,我們亦可以舉出更多的公義,例如和平的公義、法律上的公義、程序公義等。近數十年來,政治學和政治哲學家花得最多的時間便是在研究經濟公義。政治哲學泰斗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一九七一年出版的《論公義》(A Theory of Justice)正是當中最重要的著作。他提出的(資源分配)公義原則(Principles of Justice),目的正是希望各政治機構(主要是各地政府)能以此為本,使她們在制定分配資源(例如稅收)的公共政策時能合乎公義(對羅爾斯而言,公義也就是公平)。從羅爾斯理論開始,學者們通過繼承或批判他的理論來討論各項經濟公義的問題,例如資源分配的問題,又或者是國際貿易,或全球化問題等。
這些研究經濟公義的背景歷史和我們的討論有甚麼關係呢?答案在於每一項的公義都有其獨特性,但亦有與其他公義相關的地方:共通點就是都不能迴避政治體制的重要性。羅爾斯的公義原則只是用來指導政治機關的公共決策,但是不能用在個人抉擇上的。即使是談及其他的公義問題,我們亦難以只談個人的公義而不理會政治上的體制問題。信徒不能忘掉聖經對「公共之義」的重視,但公共之義不僅需要每個人的個體參與,亦需要群體機構—特別是政治機關—的公義公共政策。
談及政治體制問題,又或者是政治公義的問題時,民主政制這一選項是不能迴避的;更甚者,民主政制是我們現存的政治制度中最能維持公義的選項。試看民主理論大師羅伯特‧達爾(Robert Dahl)在《論民主》(On Democracy)一書中談及民主政制會帶來的好處,例如:避免暴政、保證民眾基本權利、普遍的自由、政治平等、令得民眾更能充分發展自己,和提供最大機會讓民眾履行道德責任 (見其書的第五章)。羅爾斯在發展他的公義理論時亦是以自由社會為藍本的,而自由社會的其中一項核心元素便是民主政制(可參考他的《政治自由主義》一書)。
誠然,學者之言只作參考之用,不代表我們要對他們的學說照單全收(事實上,很多學者都有質疑達爾或羅爾斯的理論)。我也不是說民主政制本身便完全等於公義的制度;但公義的政治制度在實踐上不能離開民主。除去背後的複雜政治理論不談,我們可簡單概括民主和公義的關係為互補共生(complement)的關係。我可以借用經濟學來比喻此一關係。在經濟學裡,不是所有貨物在市場上都是互相的競爭者來的,例如汽油和車輛一般都是互補的貨物,其需求量都是一起成長(或下跌)的。其道理很簡單:因為兩者有密切關係,人們不會擇此棄彼,而是需要兩者得兼才能發揮最大的功效。民主和公義亦可以如是看待。在沒有民主制度的社會裡,爭取各種公義是事倍功半的;也正是為了公義,爭取民主的道德基礎才不會缺少一角。民主和公義不僅並非衝突,而且更應該是共生的。胡牧師說的「教會可對民主不理睬,但不能對政治公義漠視。」似是難以成立;我們應該反過來說,若要重視政治公義,便不能對民主不理睬。
當然,人力有時窮,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全力投入爭取民主的運動。社會需要分工合作,主內肢體亦要各盡其職,謹守上主賜給我們的職份和使命,然後 各人再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支援其他人。胡牧師叫信徒要多留意各項公義的問題,是信徒十分重要的使命,這點筆者是十分支持的。就個人層面而言,每個人都可以找尋最適合他們的崗位作鹽作光;但在社會層面而言,爭取公義不能忽視爭取民主,因為民主制度更能帶來公義的社會。所以,即使順著爭取公義的思路來說,我們亦不能沒有人負責爭取民主,其他信眾亦不應忽略或者攻擊這些爭取民主的主內肢體。總括而言,公義和民主不只是共容的,更應該是共生的。不只民主和公義並行不悖,爭取公義和爭取民主的弟兄姊妹亦不應該有所衝突,而且更應該互相扶持和支援對方。筆者相信,爭取公義和爭取民主都是可取的;熱衷爭取公義的信徒(如胡牧師)和那群「熱衷民主的基督徒」其實或多或少都站在同一戰線上,只是崗位有所不同吧了。
(寄自美國。作者為美國馬里蘭大學〔University of Maryland, College Park〕哲學系博士生,研究範圍為政治哲學。)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