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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需要一個宗教政策,也毋須甚麼特權

林鄭在她競選特首政綱中提及宗教,當中有建議,在民政事務局下設立「宗教事務小組」,專責統籌有關政策。

這建議不單引起九位基督教選委質疑,致函表明不同意成立有關小組,不少教會人士也關心她所想的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昨天(三月一日)早上,林鄭於《南華早報》Facebook直播訪問中,澄清小組不會規管宗教活動,而是為協助宗教團體尋找土地興建教堂等。

對於林女士之解釋及好意,個人表示歡迎,但個人亦認為只是透過傳媒澄清,並不足夠,她應修訂她的政綱,以解眾人之憂慮。

假若只為「協助宗教團體尋找土地興建教堂」,政綱上基本上毋須6.43一項。此項所指的是更廣泛的政策,6.44有關土地的事,只是其中要關注的事而已。有關土地的事,當然民政事務局可以協助及協調,給予支持,但更重要的是與發展局有關。民政事務局屬下小組,所要處理的應不止於土地。所以她應當刪除6.43一項,以消除宗教界之疑慮。

當然林鄭有心為宗教用地而作出嘗試,作為教會牧師理應非常感動。但細心想想,為甚麼要為宗教用地作出特殊安排?就如一千二百人選委中,為甚麼有些人有特權,包括宗教界在內,可有代表作為選委,而其他市民,不是商人,不是漁民,不是專業,沒有宗教信仰,就沒有資格成為選委。你認為公道嗎?

宗教團體難以覓地興建會址或購置會址,這與高地價政策有關,而非宗教政策。事實不只是宗教團體有這困難,不少服務社會的團體也遇到相同的困難。有些空置學校用地或政府、機構或社區用地(GIC用地),政府多將之批予一些支持政府或帶有政治任務的機構。香港需要宗教,也需要真心服務香港市民的的福利機構,所以能在土地規劃方面,撥出更多土地,或能以低價給予宗教或福利機構使用,不但可發展不同宗教文化,也能服務社會,這才是今天的香港所需要的。所以在發展局下成立小組,「協助宗教團體及社會服務團體,尋找土地,發展宗教文化,服務社群」,才是合宜。

香港不需要一個宗教政策,有政策便是管理或控制,不是協助。

(原載於作者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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