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近日因特首候選人林鄭月娥政綱宣佈研究設立「宗教事務小組」,引起基督徒討論及憂慮宗教自由受損。本報編者現找回一九八四年香港基督徒北京訪問團曾向中央官員遞交的兩份文件:〈香港基督徒北京訪問團對香港前途意見書〉、〈香港基督教會有關宗教自由聲明〉,供讀者參閱。其中〈香港基督教會有關宗教自由聲明〉曾有二百四十個堂會及機構參與聯署。資料來源: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信息》,1984年9月。)
香港基督教會在此歷史轉變的時刻,對於今後的宗教自由,極表關注,謹作以下聲明。
引言
宗教自由的尺度與社會開放的程度息息相關,宗教自由是進步社會的一種明證。我們認定真正的宗教自由,是基於人權。人權乃上帝所賦予,與生俱來,因此,無論任何政府皆有責任加以維護。
宗教自由是否得以保障乃在乎社會整體對人權的尊重。人權的具體表達包括思想、言論、出版、結社、集會、行動等自由。我們相信只有在這種尊重人權的社會中,才有真正宗教信仰和活動自由。
本港基督教會現享之宗教自由
香港市民一向享有宗教信仰及活動自由,而香港基督徒之宗教信仰和活動包括:
一、個人方面
- 可信仰宗教而不受社會歧視及不影響其公民權利。
- 有選擇不同宗派、教會、神學立場及禮儀形式等自由。
- 可購買及擁有宗教書刊。
- 可自由傳播宗教信仰。
二、家庭方面
- 可按宗教傳統讓子女接受信仰及宗教禮儀。
- 可在家中舉行崇拜及宗教培育的生活。
- 可按人生歷程在教會、殯儀館或其他場所為家人舉行出生、婚、喪等宗教禮儀。
三、教會整體方面
1. 教會聚集
(1) 可於不同時間、地點,以不同形式舉行宗教活動,如崇拜、祈禱會、主日學、團契、令會、查經班、慕道班、佈道會、晨曦會、水禮等。
(2) 可依法借用公共場所舉行傳揚福音或培育靈性之聚會,如佈道會、培靈會、戲劇、音樂會等。
(3) 可組織及支持信徒在不同崗位上設立基督徒團契、以達致傳揚福音及培育靈性的目的。
2. 培靈佈道
(1) 可通過電子媒介如電影、廣播、電視、唱片、錄音帶、錄影帶、幻燈片等,製作及播放傳揚福音或培育靈性的節目。
(2) 可印刷及散發聖經、聖詩、禮文、報刊、書籍、教材與單張等傳揚福音及培育靈性之文字材料。
(3) 可向不同年齡的人士宣講及教導信仰內涵以達致領其歸主入教。
(4) 可差派宣教士到海外宣教工作。
3. 服務見證
(1) 可設立社會福利、服務及醫療機構,藉此向社會及個人表達基督教整全的關懷。
(2) 可辦理教育機構如幼稚園、小學、中學、大專和職業訓練學校等,藉此向社會及個人表達基督教整全的關懷。
(3) 可設立機構參與公共政策之釐定、關懷民生、促進社會公義,藉此向社會及個人表達基督教會整全的關懷。
4. 人才資源
(1) 可承受、管理、運用和保留港內外捐款及物業等作宗教或社會服務用途。
(2) 可與港內外教會及個別信徒在互相尊重原則下進行信仰交往聯繫、資源分享、人力調配及思想交流等。
(3) 可辦理神學院及研究中心作宗教學術研究及培養人才用途。
(4) 可按各宗派傳統聘請及按立聖職人員。
5. 組織治理
(1) 可按宗派傳統及章程自擬組織形式及會友資格,治會細則。
(2) 本地教會及海外宣教團體可依法購置、管理及使用其物業,如禮拜堂、辦事處、教牧住宅、學校、醫院、社會服務中心及退修營地等。
(3) 可擁有及管理墳場。
四、可推行其他未列於上而與宗教有關之合法事工。
上述為目前香港基督教會活動的粗略範圍,亦是宗教自由在香港社會的具體表達。我們深盼1997年後的香港繼續享有上述的宗教信仰和活動自由。
結語
我們認定基督徒應投身於維持和發展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使香港在中國主權之下,更能享有自由和安定繁榮,充份尊重人權,推廣民主,為中華民族今後的福祉,作出貢獻。
教會作為神在世上臨在的印記,故此,在此歷史轉變時刻,我們願意與香港市民繼續共同奮鬥,勉勵信徒同心合力建設香港,作鹽作光,彰顯上帝的慈愛、和平及公義,服務需要者,扶助軟弱者,安慰憂傷者,肩負起對社會、國家、民族的責任,完成主所托付的使命,使萬民了解福音,過合乎神旨的生活。
香港基督徒北京訪問團成員
領隊:鄺廣傑主教、滕近輝牧師、郭乃弘牧師、梁林開牧師
團員:王溢中牧師、李清詞牧師、李偉韜牧師、余達心博士、林汝升法政牧師、林澤先生、高苕華女士、許道良博士、蔡元雲醫生、劉千石先生、劉少康牧師、錢北斗先生、盧龍光牧師、謝志偉博士、謝約翰牧師、鍾國楷牧師、蕭克諧博士、蕭開理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