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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林鄭宗教政綱(上):在概念與體制上的爭議

不應輕視的「宗教政綱」

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在二月底公佈了「政綱1,在第六章「關愛共融,改善民生」中闡述了九項政策措施。其中在「宗教」一節,她首先肯定了香港不同宗教在社會的「重要角色」,「宗教導人向善,安定人心」(6.42)。接下來,她分別提出了兩個政策方向,一是「會研究在民政事務局下設立『宗教事務小組』,專責統籌有關政策」(6.43);二是「檢視目前與宗教用地有關的地價政策,支持宗教文化發展」(6.44)。

有關內容,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憂慮,2其中基督教界的九名選委,更聯署公開信,要求林太具體闡述有關細節,特別是宗教事務小組的理念、目的、性質及職權範圍,及承諾不會影響一國兩制下的宗教自由。3隨後,林鄭在接受《南華早報》的Facebook訪問時,澄清該「宗教事務小組」完全不涉及控制或規管宗教活動,而宗教自由是受到《基本法》的保障。她又解釋,聽到有宗教組織表示多年來在尋找土地興建教堂上難以取得政府支持,故期望政府設立「宗教事務小組」推動有關工作,這也是小組成立的唯一原因云云。4

林鄭的澄清,將「宗教事務小組」的職能,局限於宗教用土問題方面,顯然是要化解外界的批評。不過,就其政綱的表述,6.43及6.44應是闡述其宗教政策的兩個不同方向。「宗教事務小組」的職能,就是專責統籌有關宗教的政策,涉及了較廣泛的政策層面,而「檢視目前與宗教用地有關的地價政策」則屬於較具針對性的陳述。如果宗教事務小組成立的唯一原因,只具單一職能,那何須分開兩點來表述?即或如此,我們不禁問:檢討宗教用地,又何須特別成立一「宗教事務小組」?這是沒經深思熟慮的政綱,還又是刻意迴避問題?

政綱另一點令人感到不惑的,是在6.44一條提出具體政策檢討後,又有「支持宗教文化發展」的空泛陳述。她所支持的「宗教文化」是甚麼?是否與6.42所理解的宗教社會功能與角色有關?如果政策是要貫徹及反映理念,那麼,政府支持的宗教文化在社會扮演的「重要角色」,是否只是「導人向善,安定人心」?既然林鄭明確提出了「宗教政策」,那她便有需要進一步闡釋有關政策背後的理念,即一旦她當選,她期望香港宗教在社會扮演甚麼角色?如果有宗教組織的理念跟政府所理解的不同,是否便不獲政策上的「支持」?宗教事務小組會否扮演督導各宗教更符合政府的宗教理念的角色,並在資源(宗教用地)的調配上反映出來?

政府政策的根本轉變?

其實,是次林鄭的宗教政綱引起的爭議,核心問題並不僅只是某項具體政策措施,而更涉及了重大的政策轉變。一直以來,香港政府不論是在英國殖民地時代,或是特區政府成立迄今的二十年,均沒有宗教政策的制定,也沒有專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部門。與宗教團體的聯繫,主要交由民政事務總署(一九九七年前稱政務總署)負責。在宗教自由的大前提下,各宗教自由傳播,並以辦學團體及志願團體的身份,按政府的教育及社福政策,承擔教育及社會服務工作。如今,林鄭在政綱內明確提出「宗教政策」的概念,並且考慮在民政事務局下成立「宗教事務小組」,不論其動機為何,均是政府施政理念與方向的重大轉變,意味著政府在「宗教事務」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林鄭有必要就此交代,為何要改變既有的模式?

毋庸置疑,宗教團體與政府間,除了在教育及社福工作上的「伙伴」關係外,另一個主要的層面涉及宗教用土。例如,早於七十年代末年,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總幹事郭乃弘牧師便與聖公會白約翰會督及天主教胡振忠主教與政府會面,就新市鎮的土地藍圖中沒有土地供宗教團體應用作商議,最後行政局於一九八一年五月通過決議,同意教會在新市鎮開辦認可的社會服務,可獲免地價將其中一層用作宗教聚會用途。同時,教會又可在不妨礙學校或社區中心正常運作下,使用其地方作宗教用途。5 二○一二年,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在立法會回覆議員時,亦指「根據現行政策,政府可就宗教團體申請政府土地以興建宗教設施給予政策支持,宗教設施所佔樓層面積可以優惠率計算地價」。6當然,上述政策對於規模較細或不承辦社會服務的宗教團體而言,並不受惠。再者,誠如袁天佑牧師指出,近年宗教團體難以覓地,乃因高地價政策所致,跟宗教政策沒有關係。如何協助宗教團體取得「政府、機構及社區(GIC)」用地,方為合宜。但此跟她構思的「宗教事務小組」,也沒有實質的關係。7

「宗教事務」概念在中國

關於林鄭在政綱中提出成立的「宗教事務小組」,另一值得留意的,是中國大陸「宗教事務」的概念會否藉此引入香港,成為日後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指導原則。

查「宗教事務」的概念是中國在一九九○年代後期開始治用,時為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葉小文的界定是:

一般來說,宗教是個人內在的、深層次的思想追求,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與國家法律關係不大,不錯,宗教信仰誠然是公民個人的私事。但宗教不僅僅是個人信仰問題,它是具有社會組織(宗教團體)、社會設施(寺觀教堂)和社會活動(有廣大信教群眾參與的宗教活動或其他活動)的社會實體。這種社會實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必然產生若干的宗教事務或社會事務,因而就必須有社會規範或社會制約,並由以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宗教法制。8

可見,「宗教事務」成為「社會公共事務」之一種,由於涉及公共利益,故政府有必須對之進行「依法管理」:

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宗教方面的這些關係、行為或活動必須受到法律(即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的規範;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對宗教方面的這些關係、行為或活動必須依法進行行政管理;因為涉及公共利益,所以管理宗教事務不是去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也不是甚麼「政教不分」、「官辦宗教」。9

後來,江澤民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更明確指出:「宗教方面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項和活動,必須納入依法管理的範圍。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為借口,放棄或擺脫國家對宗教事務的管理。」10

林鄭在政綱中提出考慮成立「宗教事務小組」,日後特區政府會否按中國對「宗教事務」的理解,成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機制?屆時,政府便可以完成當年(二○○二年)企圖取諦法輪功而未竟之志,再以「維護香港特區社會的秩序和安寧」為名,探討關於「立法規管邪教組織」。11此例一開,對香港的宗教自由,實是重大的威脅。

總的而言,宗教政綱潛伏著不少爭論之處。如果為了解決宗教用地方面的困難,因而在概念(「宗教政策」、「宗教事務」)及體制上(「宗教事務小組」)作出根本政策的轉變,導致在保障公民宗教自由的權益方面有所倒退,絕對是得不償失的。回想中共建國初期,即以協助基督教團體解決韓戰後美國津貼中止的困難為名,在一九五一年召開北京會議,藉此全力推動革新基督教的運動,我們當以史為鑑。

(關於政綱中的「宗教政策」問題,香港教會界早於八十年代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已有爭論,筆者將再另文再作討論)

(編按: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院長。本文原載於作者Facebook。)


1.《同行建共識,經濟民生齊推進:林鄭月娥2017行政長官選舉政網》,https://www.carrielam2017.hk/media/my/2017/02/Manifesto_c_v2.pdf
2. 袁天佑:〈魔鬼會否在細節內?談林鄭月娥的「宗教事務小組」建議〉,「立場新聞」,2017年2月28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魔鬼會否在細節內-談林鄭月娥的-宗教事務小組-建議/。林淳軒:〈危牆下的十架 林鄭的「宗教事務小組」〉,「立場新聞」,2017年2月28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危牆下的十架-林鄭的-宗教事務小組/。〈特區政府設宗教事務小組? 教區表示憂慮 稱不需要成立〉,《公教報》,http://kkp.org.hk/node/14340
3.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臉書專頁,2017年3月1日,https://www.facebook.com/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0694339950998/?pnref=story
4. 〈政綱倡設「宗教事務小組」 林鄭:不涉規管宗教活動〉,「立場新聞」,2017年3月1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政綱倡設-宗教事務小組-林鄭-不涉規管宗教活動/
5. 〈港府正式通知基督教協進會,通過教會及牧師住宅用地新政策〉,《基督教週報》,期889(1981年9月6日)。
6. 〈立法會十六題:政府對宗教團體的支援〉,2012年6月27日,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06/27/P201206270404.htm
7. 袁天佑:〈魔鬼會否在細節內?談林鄭月娥的「宗教事務小組」建議〉。
8. 葉小文:〈宗教與普法──《宗教工作普法讀本》序〉,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編:《宗教工作普法讀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8),頁1。
9. 葉小文:〈宗教與普法──《宗教工作普法讀本》序〉,頁1。
10. 江澤民:〈論宗教問題〉(2001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江澤民文選》卷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頁385至386。
11. 〈立法會四題:立法規管邪教組織事宜〉,2001年5月23日,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105/23/0523215.htm。隨著中央政府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特區政府亦曾探討在港立法規管邪教經織的問題,最後受各方反對而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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