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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專號

同志議題 爭論不休
《論壇》三十週年系列(三)

提起香港基督教在這三十年均持續關心的倫理議題,由同志運動延伸的相關爭議必然佔一席位,而且屹今仍有不同的分歧。而政府在這些年來推動的不同政策亦對這場運動扮演著牽動兩端聲音的角色。《時代論壇》這三十年來均有相關的專題報道,本專題回顧多年來與同志議題相關的重大事件,理清香港基督教面對同性議題所作出回應的脈絡。


爭論的先聲
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條例(1980-1991)

教內支持同性及反對同性的兩方陣營的長年爭論,同性戀非刑事化條例可謂揭開序幕。八十年代及以先,社會風氣尚算保守,教會教導單一而明確地反對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當時有關同性戀爭論主要導火線皆源於政府。在八○年,死因裁判庭判決一名同性戀外籍警官「死因不明」時,建議港府修改有關同性性行為的法例,當時同性性行為屬刑事罪行。八三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把廿一歲以上人士在雙方同意下進行的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觸發社會廣泛爭論。當時不少基督教宗派及機構(包括華人基督教聯會)、天主教組織,皆強烈反對,導致有關建議並未即時落實;但亦開始引發教會對同性議題的關注及討論,及成為日後相關的教內支持同志組織誕生的起點。

八八年,政府公佈諮詢文件,當時教會的取態明顯較八三年多元,有天主教神職人員同意法律不應干涉私人生活;有基督教人士擔心放寬法例引致社會風紀敗壞,以至引來同性戀者進一步爭取建立自己的家庭;亦有宗派公開聲明不反對非刑事化,認為同性戀者是需要輔導的心理病患者,而不是罪犯。九○年立法局通過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翌年正式刊憲。當時極力支持通過非刑事化的包括同志組織「十分一會」的宗教小組,該組織於八六年創立,為當時唯一以爭取同性戀者得到法律及社會公平保障為宗旨的壓力團體,後於九二年易名為「基恩之家」,現為香港少有標榜服侍同志基督徒的教會。另一方面,多年來主張關注生命倫理、對抗同運霸權的明光社於九七年成立,成為壓力團體,以基督教價值作出不同的研究、出版、研討會、聯署聲明等行動,一直為教內鮮明反對同性戀的代表;與明光社在性議題上立場相近的組織如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基金亦在千禧年代首數年紛紛成立。

 

漫長的拉鋸
《性傾向歧視條例》論戰的序幕(1996-2005)

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角力戰持續逾二十年,至今仍未有共識。政府依據九六年的諮詢結果,於九八年初展開「平等機會(種族、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有關性傾向平等機會的教育活動。明光社發起聯署行動,去函民政事務局質疑政府此舉將同性戀納入本地主流文化,有超過七百封回應信寄予政府;而基恩之家等六個基督徒團體則發聲明,對明光社的質疑表遺憾,認為反性傾向歧視的公眾教育,將有助加深認識箇中問題及擴闊了解,並成功申請撥款,製作有關反性傾向歧視的教材。二千年的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就應否為《性傾向歧視條例》(下稱《條例》)立法的問題召開會議,開始引發支持及反對組織多年來的討論,坊間亦開始紛紛舉辦不同的有關《條例》的教牧研討會。

贊成設立《條例》的包括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香港基督徒學會和基恩之家等組織,認為視同性戀為不道德行為的經文相對於當時社會背景及文化,並非絕對,故未能說明上帝不接受同性戀行為;而且每人都有上主形象,大家應公平地對待社會上每個人,無論是同性戀者或異性戀者。他們提出平等機會的訴求,認為在主流社會異性戀者的排斥下,立法是保障非異性戀者享有基本權利的必要條件,當中涉及的包括學校課程、家庭伴侶的定義,以至教會神職人員的聘用等,冀本港教會在同志議題上放下恐懼、包容身處弱勢的同性戀者。

反對設立《條例》的以明光社、維護家庭基金等組織為首,他們重申相信聖經中創造主以一男一女為婚姻制度,同性戀行為是不道德的,這也是社會人士所未能接受的性傾向,立法的精神不應提倡不道德的行為,亦指性傾向不可證明為與生俱來,不能等同於膚色、性別為區別人的要素。他們提倡以行政措施及教育方法便可防止同性戀者被歧視,如容許同性戀者申請公屋、繼承配偶遺產、教導巿民不要歧視同性戀者等;而且這方認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乃為社會建構的基礎,也是穩定社會的家庭單位,立法只會帶來社會分化,對於心智未成熟的年輕人更會構成混亂。

○五年,《時代論壇》與基道出版社一同出版了《彩虹兩端——性傾向歧視立法爭論二百天》一書,匯集了多篇千禧年代首數年教內就《條例》爭議而投稿在《論壇》表達支持或反對的文章,香港浸會大學校牧葉敬德博士為該書撰序,希望讀者從不同角度理解及思考這議題,從而對立法與否、法例的內容等作出明智的抉擇。





 

由論戰到行動
群眾對《條例》的表態(2012-現在)

由於《條例》的立法建議多年來爭議聲不絕,特區政府在千禧年代中後期沒有再對這項建議推演為進一步的具體議案。一二年,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動議辯論,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雙方意見依舊分歧,立法諮詢議案最終在分組點票直選及功能組別皆被否決。一四年,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檢討四條歧視法的諮詢,問及公眾對《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關係加入「事實婚姻關係」的意見。時任平機會主席周一嶽更在十一月參與由明光社舉辦的講座,認為當時平機會的確不能處理有關性傾向歧視的投訴,平機會積極作倡導和研究諮詢工作是希望社會達致多元共融,他認為歧視法的訂立須看社會趨勢。反對立法的一方質疑平機會就「事實婚姻關係」的諮詢屬濫權,並擔心會對家庭價值造成衝擊,明光社在十月諮詢期完結前向周一嶽遞交逾十萬個反對「事實婚姻關係」的網上聯署,平機會最終沒有為該項諮詢方案作進一步跟進。

踏進一○年代後,支持及反對《條例》立法的雙方開始動員教會及信徒,嘗試在公共領域表達立場。一二年,特首梁振英上台,他曾表示可能考慮將議題納入施政報告作公開諮詢,觸發了一三年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等多個教會及機構在政府總部門外的添馬公園發起「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逾萬名信徒出席集會,最終該議題沒有在當年的施政報告出現。恩福堂堂主任蘇穎智牧師指舉辦這個音樂會的目的是因為他們愛每一個人的家庭,不願家庭、人際關係及社會受到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而撕裂,而且亦希望讓不同性傾向人士可以共融在一個社會中。而在政總的另一邊,音樂會舉辦的同時約有數十名支持立法的人士舉行集會,當中包括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基恩之家牧師黃國堯及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高級講師陳士齊,他們質疑音樂會舉辦的原因是粉飾打壓同志爭取立法保障的活動。

一四年,九十四個支持團體,包括約七十個基督教堂會或機構、三個天主教團體發起「愛爸媽.愛我家」運動,逾三萬名市民走上尖沙咀街頭參與,表達堅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及家庭立場,當時亦有不少政黨人士加入遊行隊伍,惹來以「反同」來吸取選票的嫌疑;同年幾個大型宗派教會門外均有掛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六個一」標語,表達教會反對同性戀及同性婚姻的立場。此舉亦令支持同志的基督徒組織認為教會歧視。

時至一七年,平機會就該會的「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分歧視的研究」結果,建議政府盡快考慮就立法諮詢公眾,身兼平機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則聯同民建聯成員反對平機會這項報告的立場,爭論仍在持續。

然而,雙方的拉鋸並非只有一面倒僵持。一三年,廿九名教牧及信徒領袖發起〈真愛同行牧養約章〉聯署行動,承認信徒群體在牧養及關顧有同性性傾向的信徒上,有不足及虧欠之處,並願以真愛與他們同行,此舉受到同志團體的歡迎,包括四個同志或關注性傾向歧視組織,如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陣線、香港女同盟會、彩虹行動及大愛同盟等均感到欣慰,期盼雙方日後能在消除歧視的教育工作上共同努力,事件讓爭持多時的同志議題稍露曙光。立約禮在播道會恩福堂舉行,雙方在門外相互擁抱及握手,場面為近年罕見。


2000年的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就為《條例》立法問題召開會議。


2012年有團體在立法會門外請願,要求政府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作公開諮詢。

同性同居定義引發的憂慮
《家庭暴力條例》的交鋒與調解(2008-2010)

○八年,政府就自一九八六年訂立的《家庭暴力條例》進行修訂,由原來只針對配偶和異性同居者之間的騷擾行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以及直系與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有關注同志權益的群體關注這次修訂沒有將家暴保障延伸至同性同居伴侶,是有性傾向歧視之嫌。時任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承諾在同年提出草案修訂家暴保障伸延至「同性同居者」,惹來反同組織、教會的反對,認為這項修訂無異於將同性同居視為家庭看待,並憂慮此例會導致司法覆核衝擊家庭的法律定義。○九年初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討論修訂《家庭暴力條例》的聽證會上,兩方陣營的多個基督教團體在會上發表意見正面交鋒,如支持修訂的基督徒學會與反對修訂的明光社、播道會恩福堂等,參與團體數目破歷來委員會會議的記錄。最後立法會○九年底將同性同居者納入保障範圍的同時,也將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以免混淆「家庭」定義,並在一○年起正式實施。兩方陣營對政府此舉取雙方共識的反應正面,對此條例的爭論漸息。此事反映長期角力的兩方在政府努力下,仍有尋求共識的可能,值得日後思考。


司法場上的角力
變性人婚姻權益引發的討論(2006-現在)

自千禧年代中後期,關於同性戀的本地爭議,重心由立法延伸至司法程序。○六年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禁止廿一歲以下、十六歲以上男性與男性肛交的法例,是剝奪男同性戀者進行性行為的權利,涉及性傾向歧視及違憲。明光社旋即發動登報聯署行動,要求港府繼續上訴,並修訂條例中不清晰的地方,最終有四千餘人聯署。最後政府放棄上訴,亦沒有具體修例行動。

另外,有些官司亦反映教會關心的婚姻定義問題受威脅。○九年,變性人W小姐入稟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婚姻註冊處指其出生證明書的原有性別,無法符合《婚姻條例》指必須是一男一女結合的規定。一三年終審法院裁定W小姐上訴得直,認為政府不讓變性人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權利,屬違憲。一四年政府就法庭裁判提交《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以修訂《婚姻條例》,訂明在斷定婚姻雙方的性別時,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會視為該人的性別。草案在兩方陣營均有反對聲音。對於跨性別人士及同運組織而言,主要反對原因是不贊同草案要變性人完成整項變性手術,或認為如要求跨性別人士必須絕育才可更換證件的性別或結婚,是違反人權標準。至於主張維護一夫一妻家庭價值等團體,則主要擔心草案通過後,會引致更多同性婚姻,變相導致同性婚姻合法化。最終該草案二讀在一四年立法會會議上被否決,但同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全面保障變性人士的法律權利所須的法例和相關行政措施,並作出合適的改革建議。該小組在一七年六月發表關於性別承認的諮詢文件,現時坊間持續有兩方聲音的討論,該份文件諮詢期將於十月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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