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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周年专号

同志议题 争论不休
《论坛》三十周年系列(三)

提起香港基督教在这三十年均持续关心的伦理议题,由同志运动延伸的相关争议必然占一席位,而且屹今仍有不同的分歧。而政府在这些年来推动的不同政策亦对这场运动扮演着牵动两端声音的角色。《时代论坛》这三十年来均有相关的专题报道,本专题回顾多年来与同志议题相关的重大事件,理清香港基督教面对同性议题所作出回应的脉络。


争论的先声
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条例(1980-1991)

教内支持同性及反对同性的两方阵营的长年争论,同性恋非刑事化条例可谓揭开序幕。八十年代及以先,社会风气尚算保守,教会教导单一而明确地反对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当时有关同性恋争论主要导火线皆源于政府。在八○年,死因裁判庭判决一名同性恋外籍警官「死因不明」时,建议港府修改有关同性性行为的法例,当时同性性行为属刑事罪行。八三年,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把廿一岁以上人士在双方同意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触发社会广泛争论。当时不少基督教宗派及机构(包括华人基督教联会)、天主教组织,皆强烈反对,导致有关建议并未即时落实;但亦开始引发教会对同性议题的关注及讨论,及成为日后相关的教内支持同志组织诞生的起点。

八八年,政府公布谘询文件,当时教会的取态明显较八三年多元,有天主教神职人员同意法律不应干涉私人生活;有基督教人士担心放宽法例引致社会风纪败坏,以至引来同性恋者进一步争取建立自己的家庭;亦有宗派公开声明不反对非刑事化,认为同性恋者是需要辅导的心理病患者,而不是罪犯。九○年立法局通过支持同性恋非刑事化,翌年正式刊宪。当时极力支持通过非刑事化的包括同志组织「十分一会」的宗教小组,该组织于八六年创立,为当时唯一以争取同性恋者得到法律及社会公平保障为宗旨的压力团体,后于九二年易名为「基恩之家」,现为香港少有标榜服侍同志基督徒的教会。另一方面,多年来主张关注生命伦理、对抗同运霸权的明光社于九七年成立,成为压力团体,以基督教价值作出不同的研究、出版、研讨会、联署声明等行动,一直为教内鲜明反对同性恋的代表;与明光社在性议题上立场相近的组织如性文化学会、维护家庭基金亦在千禧年代首数年纷纷成立。

 

漫长的拉锯
《性倾向歧视条例》论战的序幕(1996-2005)

性倾向歧视立法的角力战持续逾二十年,至今仍未有共识。政府依据九六年的谘询结果,于九八年初展开「平等机会(种族、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有关性倾向平等机会的教育活动。明光社发起联署行动,去函民政事务局质疑政府此举将同性恋纳入本地主流文化,有超过七百封回应信寄予政府;而基恩之家等六个基督徒团体则发声明,对明光社的质疑表遗憾,认为反性倾向歧视的公众教育,将有助加深认识箇中问题及扩阔了解,并成功申请拨款,制作有关反性倾向歧视的教材。二千年的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就应否为《性倾向歧视条例》(下称《条例》)立法的问题召开会议,开始引发支持及反对组织多年来的讨论,坊间亦开始纷纷举办不同的有关《条例》的教牧研讨会。

赞成设立《条例》的包括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香港基督徒学会和基恩之家等组织,认为视同性恋为不道德行为的经文相对于当时社会背景及文化,并非绝对,故未能说明上帝不接受同性恋行为;而且每人都有上主形象,大家应公平地对待社会上每个人,无论是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他们提出平等机会的诉求,认为在主流社会异性恋者的排斥下,立法是保障非异性恋者享有基本权利的必要条件,当中涉及的包括学校课程、家庭伴侣的定义,以至教会神职人员的聘用等,冀本港教会在同志议题上放下恐惧、包容身处弱势的同性恋者。

反对设立《条例》的以明光社、维护家庭基金等组织为首,他们重申相信圣经中创造主以一男一女为婚姻制度,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这也是社会人士所未能接受的性倾向,立法的精神不应提倡不道德的行为,亦指性倾向不可证明为与生俱来,不能等同于肤色、性别为区别人的要素。他们提倡以行政措施及教育方法便可防止同性恋者被歧视,如容许同性恋者申请公屋、继承配偶遗产、教导巿民不要歧视同性恋者等;而且这方认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乃为社会建构的基础,也是稳定社会的家庭单位,立法只会带来社会分化,对于心智未成熟的年轻人更会构成混乱。

○五年,《时代论坛》与基道出版社一同出版了《彩虹两端——性倾向歧视立法争论二百天》一书,汇集了多篇千禧年代首数年教内就《条例》争议而投稿在《论坛》表达支持或反对的文章,香港浸会大学校牧叶敬德博士为该书撰序,希望读者从不同角度理解及思考这议题,从而对立法与否、法例的内容等作出明智的抉择。





 

由论战到行动
群众对《条例》的表态(2012-现在)

由于《条例》的立法建议多年来争议声不绝,特区政府在千禧年代中后期没有再对这项建议推演为进一步的具体议案。一二年,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提出动议辩论,促请政府尽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及基本权利展开公众谘询,双方意见依旧分歧,立法谘询议案最终在分组点票直选及功能组别皆被否决。一四年,平等机会委员会作出检讨四条歧视法的谘询,问及公众对《性别歧视条例》的婚姻关系加入「事实婚姻关系」的意见。时任平机会主席周一岳更在十一月参与由明光社举办的讲座,认为当时平机会的确不能处理有关性倾向歧视的投诉,平机会积极作倡导和研究谘询工作是希望社会达致多元共融,他认为歧视法的订立须看社会趋势。反对立法的一方质疑平机会就「事实婚姻关系」的谘询属滥权,并担心会对家庭价值造成冲击,明光社在十月谘询期完结前向周一岳递交逾十万个反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网上联署,平机会最终没有为该项谘询方案作进一步跟进。

踏进一○年代后,支持及反对《条例》立法的双方开始动员教会及信徒,尝试在公共领域表达立场。一二年,特首梁振英上台,他曾表示可能考虑将议题纳入施政报告作公开谘询,触发了一三年中国基督教播道会恩福堂等多个教会及机构在政府总部门外的添马公园发起「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逾万名信徒出席集会,最终该议题没有在当年的施政报告出现。恩福堂堂主任苏颖智牧师指举办这个音乐会的目的是因为他们爱每一个人的家庭,不愿家庭、人际关系及社会受到性倾向歧视条例影响而撕裂,而且亦希望让不同性倾向人士可以共融在一个社会中。而在政总的另一边,音乐会举办的同时约有数十名支持立法的人士举行集会,当中包括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基恩之家牧师黄国尧及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高级讲师陈士齐,他们质疑音乐会举办的原因是粉饰打压同志争取立法保障的活动。

一四年,九十四个支持团体,包括约七十个基督教堂会或机构、三个天主教团体发起「爱爸妈.爱我家」运动,逾三万名市民走上尖沙咀街头参与,表达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及家庭立场,当时亦有不少政党人士加入游行队伍,惹来以「反同」来吸取选票的嫌疑;同年几个大型宗派教会门外均有挂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六个一」标语,表达教会反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立场。此举亦令支持同志的基督徒组织认为教会歧视。

时至一七年,平机会就该会的「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分歧视的研究」结果,建议政府尽快考虑就立法谘询公众,身兼平机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则联同民建联成员反对平机会这项报告的立场,争论仍在持续。

然而,双方的拉锯并非只有一面倒僵持。一三年,廿九名教牧及信徒领袖发起〈真爱同行牧养约章〉联署行动,承认信徒群体在牧养及关顾有同性性倾向的信徒上,有不足及亏欠之处,并愿以真爱与他们同行,此举受到同志团体的欢迎,包括四个同志或关注性倾向歧视组织,如争取性倾向歧视立法阵线、香港女同盟会、彩虹行动及大爱同盟等均感到欣慰,期盼双方日后能在消除歧视的教育工作上共同努力,事件让争持多时的同志议题稍露曙光。立约礼在播道会恩福堂举行,双方在门外相互拥抱及握手,场面为近年罕见。


2000年的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就为《条例》立法问题召开会议。


2012年有团体在立法会门外请愿,要求政府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作公开谘询。

同性同居定义引发的忧虑
《家庭暴力条例》的交锋与调解(2008-2010)

○八年,政府就自一九八六年订立的《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修订,由原来只针对配偶和异性同居者之间的骚扰行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以及直系与延伸家庭关系的成员。有关注同志权益的群体关注这次修订没有将家暴保障延伸至同性同居伴侣,是有性倾向歧视之嫌。时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承诺在同年提出草案修订家暴保障伸延至「同性同居者」,惹来反同组织、教会的反对,认为这项修订无异于将同性同居视为家庭看待,并忧虑此例会导致司法覆核冲击家庭的法律定义。○九年初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讨论修订《家庭暴力条例》的听证会上,两方阵营的多个基督教团体在会上发表意见正面交锋,如支持修订的基督徒学会与反对修订的明光社、播道会恩福堂等,参与团体数目破历来委员会会议的记录。最后立法会○九年底将同性同居者纳入保障範围的同时,也将条例改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以免混淆「家庭」定义,并在一○年起正式实施。两方阵营对政府此举取双方共识的反应正面,对此条例的争论渐息。此事反映长期角力的两方在政府努力下,仍有寻求共识的可能,值得日后思考。


司法场上的角力
变性人婚姻权益引发的讨论(2006-现在)

自千禧年代中后期,关于同性恋的本地争议,重心由立法延伸至司法程序。○六年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禁止廿一岁以下、十六岁以上男性与男性肛交的法例,是剥夺男同性恋者进行性行为的权利,涉及性倾向歧视及违宪。明光社旋即发动登报联署行动,要求港府继续上诉,并修订条例中不清晰的地方,最终有四千馀人联署。最后政府放弃上诉,亦没有具体修例行动。

另外,有些官司亦反映教会关心的婚姻定义问题受威胁。○九年,变性人W小姐入禀法院,要求司法覆核婚姻注册处指其出生证明书的原有性别,无法符合《婚姻条例》指必须是一男一女结合的规定。一三年终审法院裁定W小姐上诉得直,认为政府不让变性人结婚是违反《基本法》与《人权法》保障的结婚权利,属违宪。一四年政府就法庭裁判提交《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以修订《婚姻条例》,订明在断定婚姻双方的性别时,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的重置性别会视为该人的性别。草案在两方阵营均有反对声音。对于跨性别人士及同运组织而言,主要反对原因是不赞同草案要变性人完成整项变性手术,或认为如要求跨性别人士必须绝育才可更换证件的性别或结婚,是违反人权标准。至于主张维护一夫一妻家庭价值等团体,则主要担心草案通过后,会引致更多同性婚姻,变相导致同性婚姻合法化。最终该草案二读在一四年立法会会议上被否决,但同年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研究全面保障变性人士的法律权利所须的法例和相关行政措施,并作出合适的改革建议。该小组在一七年六月发表关于性别承认的谘询文件,现时坊间持续有两方声音的讨论,该份文件谘询期将于十月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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