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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公義與順服政權:基督徒應有的政治價值觀

督徒應如何面對政治,是近年來香港基督教界別最為熱門的話題之一;而這問題,同時涉及廣義的神學(包括釋經學)和政治學(包括政治哲學)。筆者作為一名受政治哲學訓練的平信徒,面對香港近日那麼多紛擾的政治和社會問題,有感基督教需要一些從政治哲學角度出發的觀點,以刺激討論,故寫下此文,希望有拋磚引玉的功效。

  筆者曾經談論過,基督教所謂的「政教分離」,並非指基督徒不應該理會政治,(詳見拙作〈基督徒對參與政治的三種取態〉,《時代論壇》網站「時代講場」,二○一二年九月五日)。聖經有不少地方鼓勵甚至要求信徒要追求和維持公義(例:彌六8、摩五24),但公義這問題是不可能與政治完全切割的,也變相告訴我們基督徒不可能完全不理會政治問題。

  當然,甚麼是公義,是一個很複雜的題目。有人(特別是教外人士)甚至會質疑,為甚麼要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公義的問題?公義的問題不應該是放諸四海皆準,不用理會基督教與否的嗎?對教徒而言,如何處理自己在教內所學到的公義理論和政治上的公義理論,亦是一大難題。

  甚麼是公義不是這裡能處理的議題,但基督教的公義觀與一般的公義理論,就算真的有不同的地方,倒不一定不相容的。例如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固然認為政治公義觀(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是自立於諸如宗教、哲學,甚至道德的各整全學說 (comprehensive doctrines)以外的,但他亦同時提到各個合理的整全學說對政治公義觀有著交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對一些最低限度的公義內容,分別不會太大。

  容許我在這裡借用人權理論作舉例解說。公義不完全是等於維護人權,但現代人權,特別是公民及政治權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例如不被謀殺、不被虐待等權利,又或者是言論自由和自由參與政治等權利,這些都是現代政治公義觀的一部份。在國際人權公約裡,曾經說明人權之所以那麼重要,是因為人權的基礎是維護人類的尊嚴。然而,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進一步說明人類尊嚴是甚麼和為甚麼人類尊嚴這麼重要。可以說,國際政治理論在這方面是留白,給予世界各地的人自行斟酌的。

基督教式的人權觀

  西方的神學界和教會都大約同意以上這些對人權的見解。只是,去到談及人類尊嚴的部份,有些神學家認為可以從人由神創造並且有神的形象(image of God)著手,去解釋甚麼是人類的尊嚴(例:創一26-27)。這套由神的形象談到人類尊嚴的創造觀,儘管不少神學家有對此不同的理解(篇幅所限,此處不詳言當中的分歧),但都可以說完全是基督教的觀點。重點是,從上面提到的政治哲學來看,這套基督教式的人權觀(即由神的形象和創造論去談人的尊嚴,再由此支持公民及政治權利等人權)正是一套基督教式的整存學說。非信徒可能會對這套學說有異議,但由人類尊嚴到人權的那部份卻是和國際人權公約甚至其他政治學說一致的,也就是交疊共識的部份。

  另一方面,對於政權的重要性,基督教的整全學說亦與一般的政治理論有交疊共識。最明顯不過的,是現代愈來愈多政治理論不再視政權有其自身的本質價值(intrinsic values),而是彰顯諸如群體價值、主權在民、保障公民人權等的工具。而聖經對政權的看法,其實是頗為清楚的,就是並不把世上的政權視為如何重要。由舊約到新約,猶太人經歷了不同形式的政權,例如士師時代、大衛家作王並且分裂為南北國、滅國被擄然後回歸,到新約時代的羅馬帝國,都是形形色色不同類型的政權。神許可或放任不同的政權,有些較仁慈良善,有些則頗為殘暴。基本上,聖經沒有提供太多有關政權的政治理論,但就不斷重申,人應該對神有信心,依賴的對象是神而不是任何政權,政權頂多有時是彰顯神的榮耀和公義的工具。簡言之,儘管基督教有不視政權為本質價值的獨特宗教原因(這部份是整全的),但這種不視政權為本質價值的理念則可與一般的政治理論有著交疊共識。

  誠然,這裡只能提綱挈領地介紹這些神學和政治學的框架,內裡有很多細節,諸如各種神學上對人有神的形象的詮釋、由神權到人權再到政權的關係,以及如何從這些神學概念連繫到政治公義觀,都未及詳細說明,只能留待他日有機會時慢慢逐點陳述。只是,在這裡要強調的是,由以上的簡介可見,基督教的各種整全公義觀念固然是獨有的宗教觀念,但在政治理論的角度來看,有不少地方可以與政治公義觀念吻合,或者兩者至少不必然有衝突。而且,這不是勉強把基督教獨特的宗教觀減去,削足適履地去遷就政治學說;亦不是勉強創造一套基督教式的政治理論,只強調宗教特性卻完全不能通過政治學上的基本要求。

  明白這些理論,應該會有助基督徒如何面對政治。細數近年各項政治議題,例如五區公投、基督教界別選委的組成方法(亦由此涉及特首和人大的選舉)、立法會選舉、和平佔中運動,基督教內部對這些議題都有不少討論;另外,如果政治問題涉及社會倫理議題 (教育、貧窮、性倫理、賭博等),亦會惹來很多的爭議。

  不少政治立場相對親政府的教徒,往往喜歡引用羅十三1-7去支持他們的政治立場,亦即認為基督徒要順服政權,然後又以為這就是等於不論政府有甚麼政策,民眾都不應該反抗或反對。例如面對佔中,便有好些教牧或信徒簡單地以為既然不應違抗政府,而佔中又是公民抗命,有違法的成份,自然就不應該支持佔中了。

  然而,這樣應用經文,會遇到不少神學和政治學上的困難。這樣解釋和應用羅馬書,被另外一些釋經學者認為有斷章取義之嫌,例如有些釋經學者提出這段經文其實應該由羅馬書十二章開始閱讀,才能得出整段的意義主要不在談論政府,而是在於談論基督徒與宣教事工的問題。

政權存在目的:維持公義

  而即使是以那種最保守的解經方法去支持順服政權的信徒,他們始終還是要面對以下的難題:他們不能否定當政府的政策和命令與聖經的教導相違時,信徒應該跟從聖經的教導,甚至可以因而反抗政府(這點,連極力反對佔領中環的教牧亦不能不同意)。只是,怎樣政府政策才算是和聖經教導有衝突?例如說,當為著公義的時候,信徒可否反抗政府?單用羅馬書十三章去批評違抗政府命令,又或者以此反對佔中運動的人,根本就沒有提出如何解答這問題。

  相反,從本文所談及的各種神學和政治學可見,基督徒需要考慮公義的問題(例如落實保障每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而對政權的思考,固然不應該逢政府必反,但也不可能事事跟從政府。某程度上,對基督徒而言,政權被神許可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公義 (例如保障人權),而非政權本身有甚麼本質價值。如果政府做不到維持公義,甚至帶頭違反公義,那麼基督徒反對這個政府,不僅沒有問題,甚至是必須的。而這套進路,亦和一般的政治正義觀有著交疊共識。

  總結而言,從這角度看來,基督徒要回歸和順服的,並非違反公義的政權,而是回歸基督教式的公義觀,例如用神的形象講人的尊嚴,再以此講人權。這進路,是筆者近日讀到有關基督徒應如何面對政治議題的一種比較全面的基督教觀點,並且覺得此觀點能與一些主流的政治哲學觀點相通,故此希望介紹給大家思考和討論。

(作者為恒生管理學院通識系助理教授)
編按:分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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