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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公民.關社靈命系列
系列文章由使命公民運動供稿──今天社會雖然迷茫失落,但基督徒對社會的反應,應受靈性操練指導。特別是當人面對憤怒、怨恨、貪欲、灰心等人性軟弱時,人更急須重建靈性。這系列作品從不同角度反省社關靈性,期望小小的火種,聚成熊熊的大火,讓弟兄姊妹重整靈命,調較價值觀,預備心靈,實踐愛神愛人,活出上主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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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公民的建議:信徒的責任

  使命公民運動的宣言就「異象及建議」部份,以十至十四條闡述「信徒的責任」,內容流露出「社會性」的關懷,並不會有甚麼爭議。此乃承接了之前論「福音使命」的成全(8-9條)之思路,重視福音中呼召人在地活現悔改的生活,不獨指望他日天堂的福氣,也落實此世生命的改變(9條),並且依據於上主託付人類的使命包括了「護理世界」,在社會中作上主忠心的管家乃合符信仰的理念(8條)。

  正當我們思想信徒在世的責任時,常常想到流行於教會圈子內的金句:「生命影響生命」。這話說得好,但理解這話卻常側重於個人生命應對個人生命的需要。正如郭偉聯博士在解釋宣言內容時提過,「我們除了指出悔罪的復和及修補力量,也在第十條指出華人常常只著眼個人道德的罪,而忘記罪可以藉人們不合理的架構、制度和價值衍生。因此,當我們要面對自己的罪,並不能不處理結構的罪。」這是十分重要的提醒。

  其實,天主教的保祿六世早在一九六七年的《民族發展》通諭中,提及了經濟自由主義的罪的結構,其後在一九七一年的世界主教會議《在世界中的正義》的文件,對所謂「結構性的罪」明顯表現出深度的關注。簡單的說,教會開始意識到除罪的福音需要應對個人,也要應對社會。一個個有血有肉的生命我們要關心,我們還要以同樣的關心關懷社會。我們會為個別生命的罪而難過,我們也當為社會整體的罪而悲哀。簡單說,我們對人有感覺,對社會也要有感覺。

  八十年代初次拜讀馮煒文先生《給志強的信》(一九七九年版)一書,令我感受到社會結構性的罪是如何的可惡。書中指稱人人都是罪人(sinner),人人也都是被罪者(sin against)──承受著他人的罪對他們的苦害。我們針對個別罪人的需要,也不要忘記針對加害於他者的他人,這個他人不只是某幾個人,而是罪惡的社會。三幾個人的貪婪所造成的掠奪,難受;無時無刻承受整個社會的貪婪所造成無孔不入的掠奪,那就更難受。無論所住的和所吃的,甚至是所作的,都逃不過大財團剝削的魔掌。罪的禍害,從來不只寄生於人,同時也寄生於社會。個人的罪,壯大了社會結構性的罪;社會結構性的罪,又強化了個人的罪。福音對個人有話說,福音對不義的社會也有要說的話。

  容我借用《和合本》中阿摩司所說的一句話,道出社會結構性的罪反映在社會中的權貴之濫權:「你們以為降禍的日子還遠,坐在位上盡行強暴。」(摩六3)「盡行強暴」是粗暴的掠奪,但這些掠奪者在過程中卻不會感到有任何壓力(坐在位上),因為他們「坐在位上」(「位」可作「權位」的同義詞),他們肆意的掠奪是依據於他們權位所容許的,意即他們是「合法」的掠奪──以上解釋也許在好些譯本中不能成立,但所描述的境況又與香港的實況相符。君不見許多大地產商常常以「合法商人」自居?他們謀取暴利,確實是香港法律所容許的。千萬不要說他們公開的掠奪是目無王法,他們正是擁護王法的人,他們是用王法來賺盡每一分。黃子華的經典名句,可以成為了地產霸權略奪的說辭:「搵食啫,犯法呀?」金錢掛帥的香港,「搵食」成了凡事都能作的合理解釋,若這句不夠用的話,加上這句就天下無敵:「犯法呀?」社會的悲涼就是讓不道德的掠奪,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說是合法。這就是社會結構性的罪所顯出何等惡的罪。

  孫中山先生稱為國父,乃因其革命事業對新中國之祝福,其西醫書院同學江英華分享,說:「孫先生在院時,喜與同學談及反滿,輒為余言,醫生救只幾命,反滿救人無量數,吾此生捨反滿莫屬矣!」孫先生的判斷也給我們有話說,讓我們以福音之道解決個人的問題,仍當好好的解決社會的問題。孫中山為大眾所熟悉,非為醫師救一個個中國人,而是為革命鬥士救中國。教會的職責當然包括餵養社會中一個個有需要的生命,但了解我們此刻救了他們一時,他朝又扶了他們一把,但他們卻仍是長時間活在不道德的社會中,我們的社會若沒有好的改變,也許,我們還不能真正給他們甚麼。教會可以為缺食者給送上一個個的飯盒,但若他們缺食的根源在於社會無時無刻的掠奪,那麼,我們要回應的,就不只是個人,而是個人所身處的社會。使命公民運動的宣言第十二條說:「我們相信,信徒應承擔先知的角色,對權力保持警覺,並為弱勢群體充權。」

(作者為馬鞍山靈糧堂主任牧師)

使命公民.關社靈命系列

http://christiantimes.org.hk,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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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回應2則


佚名Anonymous / 2015-11-30 09:52:46.0

多謝意見

肯定的說,處理結構性的罪,是教會上上下下,男女老幼一起做的。是身體中各肢體配搭的做,基督徒學者有他當作的事,非學者也有他可作的事。

橄欖 / 2015-11-20 00:53:05.0

所有信徒的「責任」 vs 某些信徒的「責任」

就文中說「正如郭偉聯博士在解釋宣言內容時提過,『我們除了指出悔罪的復和及修補力量,也在第十條指出華人常常只著眼個人道德的罪,而忘記罪可以藉人們不合理的架構、制度和價值衍生。因此,當我們要面對自己的罪,並不能不處理結構的罪。』這是十分重要的提醒。」───── 筆者一方面同意,一方面在想,「處理結構的罪」會是所有信徒的「責任」,還是某些信徒的「責任」呢?


筆者相信「處理結構的罪」應不是所有信徒的「責任」,而是某些信徒的「責任」,既因為不同信徒本身的信仰與生命的成長階段和成熟程度不盡相同,亦因為不同信徒(包括教會牧者、神學院老師)本身的專項、能力、時間、健康、精力、工作擔子、家庭照顧擔子、需應付的家庭問題…等等都有所分別,因而會不是任何信徒(包括教會牧者、神學院老師)都有能力「處理結構的罪」、都有責任「處理結構的罪」的。


有能力與召命「處理結構的罪」的信徒(包括教會牧者、神學院老師),亦因而會不宜對非有能力與召命「處理結構的罪」的信徒(包括教會牧者、神學院老師、師母….等等)都流於有所怪責一般的。正如林前12:14-22說,身子原不是一個肢體,乃是許多肢體。設若腳說:「我不是手,所以不屬乎身子,」它不能因此就不屬乎身子。設若耳說:「我不是眼,所以不屬乎身子,」它不能因此就不屬乎身子。若全身是眼,從哪裏聽聲呢?若全身是耳,從哪裏聞味呢?但如今,神隨自己的意思把肢體俱各安排在身上了。若都是一個肢體,身子在哪裏呢?但如今肢體是多的,身子卻是一個。眼不能對手說:「我用不著你。」頭也不能對腳說:「我用不著你。」不但如此,身上肢體人以為軟弱的,更是不可少的。